中国人寿: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保险金。二、祝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