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停售2016年8月31日
一、被保险人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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