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满一生分红型保险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金。 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