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育儿假,关键在激发企业执行动力
夫妻共同育儿假,关键在激发企业执行动力
■ 来论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鼓励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育儿假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
“共同育儿假”的概念不算新鲜。去年6月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但宁夏明显更进一步。一是,放假时长和对象,从江苏的男方“不少于5天”,扩大到“夫妻双方各十天”;二是放假范围,从江苏的“产假期间”,上升到“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的每年”。其做法跳出了传统产假范畴,确具首创意义。
而宁夏此举也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和落实。今年4月,国办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开创性地设立共同育儿假,即为具体举措之一,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跟进执行。这也让育儿夫妻们多了一个“喘息”机会,缓解了部分家长只能在公共假期带孩子出游的尴尬,更有利于缓解“丧偶式育儿”现象。
但众所周知,假期多寡,直接对应企业用工成本,如果只限于“政策请客,用人单位埋单”,并不利于激发企业的执行动力。就像此前,尽管多个省份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然而“不知道、不敢请、请不了”的现象突出。背后主要还是企业、政府、职工在放假成本方面未能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而这就既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从法律上给出更为详实的规定,也需要为企业搭配减税减负政策等。
当然,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响应、主动落实,毕竟,鼓励生育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从短期看,会增加用人成本,但长远看却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换言之,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创造一个各方都积极参与的社会生育氛围,才能真正让包括共同育儿假在内的生育配套政策落地。
□任然(媒体人)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