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宝业机械公司、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8%的股份,本次受让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此外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科源控股持有科云新材100%股权,为科云新材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伟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担任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有色部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担任深圳市前海秋叶原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前海东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0月至今担任广州中色物联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至今担任科云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12月至今担任中泽科技产业控股(广东)有限公司监事。此外,赵伟斌先生担任广州市从化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州中色物联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实缴资本10亿元。中色物联主营铜、铝、锌、镍等有色大宗原材料现货交易业务,以专注于产业+互联网为企业发展战略,旨在打造出中国大型有色金属线上线下交易、服务、支持一体化平台。中色物联运营总部设立于广州,在深圳建立了业务事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重要的有色金属集散地。
中色物联自主研发投入使用的电商平台“中色易购”,业务网络已覆盖华东、华南两大战略区域,与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上游优质厂家成为战略合作伙伴。2021年,中色物联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科云新材实际控制人赵伟斌先生对外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科云新材及其控股股东科源控股分别成立于2020年11月和2020年10月,目前均暂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完整年度财务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托上市公司的上市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宝业机械公司、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8%的股份,本次受让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5,82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00%。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5,82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00%;其中收购宝业机械持有的上市公司5,428.8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10%,收购道森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395.2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
同时,舒志高先生控制的道森投资于2021年10月26日与深圳市华昇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昇晖”)、宁波铭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二者分别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2,496万股股份、2,080万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10%。
道森投资和宝业机械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华昇晖实业有限公司的转让交易同步进行。在合计40%股权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8%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道森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23%股份。为维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道森投资将暂时自愿放弃拟转让给宁波铭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待其与宁波铭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之前放弃表决权的10%股份将恢复表决权。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82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0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科云新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赵伟斌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赵伟斌先生将承接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豁免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为:在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现因甲方和舒志高先生个人健康等原因,有意愿在舒志高先生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被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豁免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的约定将甲方所持有标的公司28%计5,824万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之后实现乙方持有标的公司28%的股份并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下称“本次交易”)。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乙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现金收购甲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28%的股份(5,824万股),同时,道森投资附条件放弃其持有标的公司其他10%股份的表决权,从而退出控股股东地位,实现乙方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目的。
(一)本次交易,甲方拟出售所持有的标的公司28%计5,824万股股份。其中:甲方1出售26.1%计5,428.8万股,甲方2出售1.9%计395.2万股。
(二)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做的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标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甲方将促使舒志高先生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请审议豁免前述股份锁定自愿性承诺。
(一)甲乙双方商定,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按标的公司整体估值32.95亿元计算(15.84元/股),确定标的股份的交易总对价为人民币9.225亿元(大写:玖亿贰仟贰佰伍拾万圆整)。其中,甲方1转让26.1%的股份对价款为8.599亿元,甲方2转让1.9%的股份对价款为0.626亿元。
(二)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
1、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定金2,000万元支付至甲方2的银行账户,甲方1与甲方2均认可该笔款项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如本协议生效,上述2,000万元定金等额冲抵应支付给甲方2的交易对价款,如本协议未生效,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2,000万元定金退还乙方。
2、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在甲方指定银行开设以乙方为开户人的共管账户(用于支付交易对价款,下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应预留甲方指定一人、乙方指定一人和银行方指定人员三方印章。
在本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分别或共同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情况,并分别依法就本次交易作出适当的信息披露(包括披露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道森投资附条件放弃其持有标的公司其他10%股份的表决权、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道森投资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愿放弃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还应与监管机构沟通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并取得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无异议函(如需),乙方应全力配合。
1、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银行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交易总价款的50%计4.6125亿元(大写:肆亿陆仟壹佰贰拾伍万圆整),并按约定向甲方释放共管资金。
2、因甲方2所持39.15%股份中6,500万股股份已设定质押且其将附条件放弃其持有标的公司10%股份的表决权,为保证双方权益,甲方应不晚于2022 年1月31日前使前述股票解除质押,乙方在甲方前述股票解除质押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剩余的50%交易对价款4.6125亿元(大写:肆亿陆仟壹佰贰拾伍万圆整)。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将促使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提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并促使标的公司关于豁免承诺的股东大会不迟于本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
1、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50%计4.6125亿元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支付凭证,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2、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日后的次一个交易日前,双方应按甲方指令将共管账户中4.6125亿元共管资金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等比例分别释放,具体金额如下:
1、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应启动提前换届改选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促使须离任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完成相关离职交接程序并对外公告,之后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任命管理层等工作。同时甲方移交上市公司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印章,配合乙方全面接管标的公司。
2、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安排。董事会共设9个席位(含3名独立董事),监事会共3个席位。其中:由甲方提名董事会2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乙方提名董事会其他董事人选和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人选。
3、在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当日,甲方及标的公司应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控股权变更公告完成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应做好如下事项:
1、甲方需审慎尽职行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保障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平稳、良好运营,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避免重大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事项和影响交易进行的重大事件发生。
2、甲方或其控制的公司、标的公司如签署任何可能影响标的公司股份结构的交易文件、承诺的,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3、如标的公司出现对其经营、发展、财产、资产、报道等有重大不利的事件、事实、变化或影响的,应当自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说明。
4、甲方或其控制的公司应保证标的公司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处置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者在其上设置担保,不得实施借款或者对外担保等负债行为,但取得乙方同意或者基于正常业务经营需要的除外。不得安排标的公司进行派息(包括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5、甲方或其控制的公司应保证不得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上新设置质押等第三方权利,并且应保障标的股份不会产生被查封、冻结以及其他限制转让、表决的情形。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承诺及陈述与保证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1、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定金或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以待支付金额为基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满1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由于乙方过错导致交易未能完成,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等值于本次交易总价30%的违约金。
3、如由于甲方或公司过错导致交易未能完成,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定金,并向乙方支付等值于本次交易总价30%的违约金。
4、如非由于任意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经标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先生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后生效。
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出具《附条件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持有道森股份8,143.2万股股份,占道森股份股份总数的39.15%。本公司承诺放弃本公司持有的道森股份2,080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道森股份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
二、在放弃权利期间内,因道森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的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部放弃,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数量。
三、本公司拟向无关联的第三方宁波铭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该等弃权股份,该等弃权股份自过户登记至第三方名下之日自动恢复表决权的行使。本承诺函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无关联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1、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科云新材出让本公司所持有的道森股份1.9%计395.2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科云新材名下;
2、本公司及关联方宝业机械公司已足额收到科云新材所支付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易总价款的50%即4.6125亿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7号)核准,上市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00万股,并于201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舒志高先生于道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出股份锁定承诺: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为确保本次股份转让合法合规,需舒志高先生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申请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15.84元/股价格收购宝业机械、道森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824万股股份,合计交易对价9.225亿元。
本次权益变动的收购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且本次收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次权益变动对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户完成后,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宝业机械、道森投资应启动提前换届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新一届董事会共设9个席位(含3名独立董事),监事会共3个席位,其中宝业机械、道森投资合计提名2位非独立董事人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董事会其他董事人选和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人选,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任命管理层等工作。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3、保证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1、保证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
4、保证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2、保证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1、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尽量减少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证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道森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
3、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避免和规范在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制方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承诺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其他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披露的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科云新材及其控股股东科源控股分别成立于2020年11月和2020年10月,目前均暂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完整年度财务信息。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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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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