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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也欠薪?益民基金原总经理打官司索要薪酬200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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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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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印象中,基金公司向来财大气粗,但益民基金竟拖欠原总经理工资,最终只能靠打官司解决。

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民事判决书,显示原益民基金总经理黄某在离职后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超过200万元薪酬。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益民基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益民基金聘请黄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兼国泓资管总经理,经常工作地点为北京,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6万/月、岗位工资6万/月,以上薪酬均为税前标准;自双方签约之日起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后三个月为黄某竞业限制期。

2018年9月,益民基金解除黄某总经理职务,2018年12月27日,黄某以益民基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益民基金确认于当日收到该通知,双方认可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即,黄某在益民基金工作近三年时间,且有2年9个月的时间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但是,本次黄某离职并非与益民基金“和平分手”。

黄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15万元,但离职之前并没有得到足额的报酬,益民基金应当补足工资差额171.47万元。另外黄某认为,在其离职后,公司还应对其未休年休假进行5.34万元的补偿,另需支付报销款2.67万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2万元、竞业限制补偿13.5万元。也就是说,益民基金需补偿支付黄某至少200.6万元。

在黄某看来,其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应该按15万/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实际上其在2016年至2017年末仅获得12万/月的工资,且2018年之后每月只领取到7.5万元的工资,远低于工资标准,2018年9月解除其职务后,益民基金更是分文未发工资。

益民基金则认为黄某主张的报酬其中部分为绩效工资,实际上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不予发放绩效工资且在2018年之后对黄某降薪处理的原因是黄某履职不佳,按公司规定绩效公司不予发放。

益民基金指出,在黄某任职总经理期间,公司处于连续亏损状态,且被北京证监局发函要求整改,黄某本人也收到北京证监局发出的警示函,且换购的离任审计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其作为益民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对检查发现的公司经营合规等方面问题存在直接管理责任。

经过一审后,双方不服法院判决上诉。二审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指出,黄某与益民基金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任职总经理期间应得薪酬为12万元,并非其主张的15万元,综合其他事实,核算益民基金公司应当支付黄某工资差额合计36万元;另,益民基金应需支付未休5天年休假补偿、报销款、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将上述四项合并计算,判决益民基金支付黄某51.63万元;黄某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至此,原总经理与益民基金的纠纷告一段落。

资料显示,益民基金成立于2005年,由重庆国际信托和中国新纪元共同持股,至今管理6只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4.38亿元,拥有两名基金经理。

(作者 | 李峥,编辑 | 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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