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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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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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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提供的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参与该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2、三一智慧新能源、三一新能源投资、三一(韶山)风电、三一通榆风电装备的全称分别为湖南三一智慧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三一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三一(韶山)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均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本资管计划以不超过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

  三一重能3号员工资管计划、三一重能4号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共获配8,546,996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4.54%。

  其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国电投清能风电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海宁源融驭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南传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迪策鸿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股数分别为13,356,038股、3,339,009股、8,681,425股、1,001,702股、1,001,702股、3,339,009股、3,339,009股和3,339,009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分别为7.09%、1.77%、4.61%、0.53%、0.53%、1.77%、1.77%和1.77%。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中证投资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三一重能资管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88,285,715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6%,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2.9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7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净资产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0元(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91元(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83434_G03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6月17日,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8,285,715股,每股发行价格29.8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61,091.43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021.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7,069.86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8,828.57万元,增加资本公积528,241.28万元。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4,021.58万元(不包含增值税)。根据《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83434_G03号),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8,285,715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9,709,61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8,358,10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98,325,45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2,647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218,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0,017,30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0,698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33,345股,包销股份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684%,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规模的比例为0.1239%。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283434_G01号)。审计意见认为,公司合并及单体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283434_G0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合理预计2022年1-6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38.47亿元至47.02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2.54%至19.12%;预计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46亿元至10.3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增长1.49%至24.04%;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47亿元至10.36亿元(包含两家预计完成出售的风电场),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增长5.21%至28.59%。

  上述2022年1-6月经营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市芙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中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三一智能电机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三一张家口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作为三一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孙鹏飞,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工业与先进制造行业组总监,曾负责或参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杨成云,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工业与先进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拥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项目、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豁免财务顾问项目等。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及其一致行动人唐修国、向文波、毛中吾、袁金华、周福贵、易小刚、梁林河、赵想章、王佐春、黄建龙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及其一致行动人唐修国、向文波、毛中吾、袁金华、周福贵、易小刚、梁林河、赵想章、王佐春、黄建龙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三一重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三一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三一重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本承诺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及时向三一重能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承诺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本承诺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同时本承诺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承诺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3)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未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其一致行动人: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并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未达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40%。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研发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6)如本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6、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及一致行动人投赞成票;

  “1、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本承诺人承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承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确保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本承诺人承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稳根,股东唐修国、向文波、毛中吾、袁金华、周福贵、易小刚、梁林河、赵想章、王佐春、黄建龙、翟纯、翟宪、王海燕,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本承诺人将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承诺人的部分,同时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为避免今后与三一重能产生可能的同业竞争,保障三一重能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及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承诺人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与三一重能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除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本承诺人近亲属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三一重能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三一重能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直接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三一重能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除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如公司认定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与三一重能产生可能的同业竞争,保障三一重能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梁稳根控制的三一集团出具《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曾为中赢正源新能源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康富”)之间的关于风机买卖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中赢正源新能源到期无法清偿中国康富的融资租赁款,本公司向中国康富履行了保证责任,代中赢正源新能源清偿了借款(以下简称“主债权”)。因中赢正源新能源无法向本公司清偿代偿款,为确保中赢正源新能源清偿代偿款及本公司的主债权安全,本公司要求中赢正源新能源原股东刘勇、刘宁、马波、杨光、施敬等5名自然人将合计持有的100%股权分别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能源开发公司,并要求中赢正源新能源以获得的国家风电补贴款、发电收入优先清偿对我公司的借款本息,待中赢正源新能源清偿我公司全部代偿款后,新能源开发公司以1元的价格将中赢正源新能源全部股权返还给原股东。因此,中赢正源新能源原股东刘勇、刘宁、杨光、马波、施敬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新能源开发公司名下系作为本公司实现对中赢正源新能源债权的担保措施,待中赢正源新能源清偿本公司主债权后,本公司将立即将中赢正源新能源100%股权返还给其原股东或指定的第三方;如因中赢正源新能源最终无法清偿主债权导致三一集团获得完整的中赢正源新能源股东权利(包括控制、收益权等),三一集团将立即出售中赢正源新能源的全部股权且三一重能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委托段大为先生代持的美国公司罗尔斯公司,除目前已经持有的风电场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三一重能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因罗尔斯公司持有的风电场业务对三一重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且对三一重能可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指示代持人向第三方转让、出售罗尔斯公司或停止罗尔斯公司的潜在竞争业务,保证三一重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除现持有中赢正源新能源、罗尔斯公司的100%股权外,本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三一重能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三一重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立即生效,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三一重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梁稳根作为三一重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减少和规范与三一重能的关联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1、报告期内,除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三一重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三一重能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三一重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三一重能及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三一重能《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进行有损三一重能及其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三一重能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三一重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本公司为三一重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因本所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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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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