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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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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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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本承诺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

  (5)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作出其他监管规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承诺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本承诺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

  (5)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作出其他监管规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承诺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本承诺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

  (5)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作出其他监管规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承诺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实际控制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若回购事宜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四个月至三年内);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如需)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四个月至三年内);(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3)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 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四个月至三年内);(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10%;(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 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另外,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承诺人承诺均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1)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本承诺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将严格执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本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本承诺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本承诺人(含本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2、本承诺人未来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3、本承诺人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营销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4、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控制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发行人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承诺人不再控制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摘牌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承诺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发行人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本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股东、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承诺人确认上述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公司保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以本公司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保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以本人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保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以本人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946号、天健审〔2021〕4541号、天健审〔2022〕1138号)、《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875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139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141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天健审〔2022〕1140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通证券承诺本公司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我们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价格4.3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 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公司所处行业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市场需求对电力、电网、电源、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存在较大的依赖性,宏观经济向好时,社会整体用电量需求增加,从而刺激电力建设投资及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市场;宏观经济疲软时,社会整体用电量下降,导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需求减少。近年来,中国经济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但也面临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经济增速明显放缓。2020年及2021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中国GDP增速分别为2.3%和8.1%,两年平均增长5.2%。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仍存有不确定性,如果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等因素出现放缓或下滑的情况,会对我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的投资规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领域是一个竞争相对充分的市场。国内从事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的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大部分小规模企业以低价为主要竞争手段,导致市场竞争无序。同时,以美国GE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国西门子、法国施耐德等为代表的跨国公司通过在国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战略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对国内电气设备生产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近年来,公司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中面临着较为激烈的竞争环境。如果公司未来的自主研发及技术创新水平、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市场营销和销售渠道开拓能力等因素弱化,公司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竞争差距将会拉大,公司将面临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

  近年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一系列行业发展政策及标准。随着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和调整,尤其是电力设备标准的调整,而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新政策、新标准获得新的准入资质并升级生产经营模式,可能直接影响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格局,并对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铜材、硅钢片等金属材料及断路器、互感器、电容器等电器元件。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2.47%、92.58%和92.98%。铜材、硅钢片等金属材料价格与大宗商品市场直接相关,交易活跃且价格具有一定波动性。原材料价格波动会直接造成公司采购成本的波动从而引起公司营业成本的变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2021年受铜材、硅钢片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了2.99个百分点。2022年初至今,公司铜材、硅钢片等原材料价格较为稳定,但不排除原材料价格继续上升的可能性。假设2022年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敏感系数与2021年一致,原材料价格每变动1%,公司毛利率将会反向变动 0.75个百分点。若未来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并对公司期后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假设耗用量不变,直接材料价格上涨1%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万元) 478.37 402.17 324.3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营运资金占用额分别为 29,388.57万元、30,255.36万元及34,949.94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公司所处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固定资产投入、原材料采购等均需投入大量资金,并且客户付款周期较长亦会占用公司资金。未来,如果经营回收的资金和银行借款无法满足日常资金需求,营运资金可能出现短缺,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质量和技术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各领域客户对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运行可靠性要求较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产品数量增加,如果公司未来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控制出现纰漏,可能导致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出现缺陷或不合格,以及客户索赔、减少订单甚至终止合作,最终会对公司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与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市政府承诺事项的批复》《关于明确中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政策条款的批复》,发行人于2020年收到基础设施建设奖励2,000万元。发行人已将上述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发行人需同时满足:1、在2021年起6年内实现有2个年度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2、除土地价款外2023年12月31日前投资达到2亿元;3、2021年9月前递交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材料并获受理;4、首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江山市,否则需退回上述政府补助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2,000万元。

  根据江山市财政局和江山市金融服务中心联合发布的《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资本市场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及江山市金融服务中心《关于支持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政策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行人于2021年收到资本市场补助资金300万元并计入递延收益。上述300万元补助系提前兑现的上市政策奖励。如2022年度未成功上市需退回奖励资金300万元。

  若发行人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可能导致上述政府补助被退回,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未按照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原则和规则操作导致的期货交易损失及以下不规范的行为: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为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通过转贷方式获取部分流动资金;因票据收支的票面金额不匹配,与供应商、客户进行票据找零;由于客户公司资金周转不便,客户委托第三方支付款项的情形。

  虽然发行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整改,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财务舞弊,避免资金占用,确保公司财务独立性,但上述不规范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和反映的内部控制风险仍需关注。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87%、22.11%和 19.29%。2020年,公司综合毛利率较2019年下降 2.76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2020年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运费及仓储安装费核算为产品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为 1.97个百分点。2021年,公司综合毛利率较 2020年下降 2.82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所致。

  随着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近年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大,招投标模式下产品定价依据可能具有滞后性,原材料价格的单边上行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下降,且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行业竞争激烈。若未来上述因素变化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以及生产成本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可能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5,977.29万元、26,125.03万元和30,520.6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4.66%、45.73%和 46.87%,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公司所处行业普遍存在付款期限较长的情况,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若项目施工、安装、验收等环节发生延期,可能影响公司客户的实际付款周期。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继续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2,095.68万元、2,014.84万元和2,445.27万元。若未来公司主要债务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并对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中的发出商品余额较大,各期末分别为 2,965.05万元、1,670.76万元和 1,394.03万元,占存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为26.53%、13.17%和10.94%,主要为 1年以内的发出商品,主要系公司部分产品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期限的异议期或验收周期,从产品发货到确认收入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各期末部分发出商品无法在当期确认收入。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并持续处于较高水平且面临规模扩张,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并持续处于较高水平,且面临部分发出商品验收周期延长、资金占用增加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527.50万元、57,133.48万元和 65,121.51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805.28万元、5,065.09万元和4,294.34万元。公司营业收入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但是受到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技术研发支出增加以及公司期货交易时对期货价格走向、波动趋势判断失误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度利润有所下降。未来,若公司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及时调整,以及公司在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支出仍将持续增加,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500万kVA节能型变压器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毕投入使用并完全达产后,公司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费用 1,167.00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技术替代、政策环境变化、市场环境变化、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变化等诸多影响因素。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500万kVA节能型变压器生产线建设从项目启动、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到产生经济效益也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短期内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看,如果未来公司行业竞争优势减弱、市场环境突变、产能无法顺利消化,无法达到项目预期效果,都将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5号),主要内容如下: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2年7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13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科润智控”,股票代码为“83406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76,702,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2,003,57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340,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0,641,57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2,413,16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2,413,16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4,289,33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9,590,41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98,925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5,301,075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4.3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4,136.2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7,670.25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7.60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4,439.36万元、3,614.96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万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12.75%、9.15%,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经营范围 输配电设备、智能控制设备、高低压成套设备、电力专用集装箱、变压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建设与运营维护服务,数据中心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变压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户外成套设备等输配电核心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本次发行前,王荣持有公司 40,089,7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8.3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隆英持有公司 27,534,4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9.48%。王荣与王隆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7,624,1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7.84%,所持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王荣担任公司董事长,王隆英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二人实际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与决策。综上,王荣、王隆英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王荣与王隆英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7,624,1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8.27%(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37.16%(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王荣先生,1976年 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29****,大专学历,浙江大学MBA,高级经济师。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任江山开关厂技术科科员;1996年4月至2002年7月任职浙江开关厂电器工厂技术科、销售科;2004年2月创办设立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王隆英女士,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05****,大专学历,清华大学EMBA。1997年7月至2001年3月任浙江开关厂电器二厂业务员,2002年8月至2004年2月任江山市华润电力设备厂副厂长,2004年2月至2012年7月任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20年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王荣 40,089,700 28.36 40,089,700 22.69 40,089,700 22.0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隆英 27,534,400 19.48 27,534,400 15.58 27,534,400 15.1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 董事、副总经理

  章群锋 2,244,100 1.59 2,244,100 1.27 2,244,100 1.2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董事、总经理

  李强 126,714 0.09 126,714 0.07 126,714 0.0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徐向萍 634,700 0.45 634,700 0.36 634,700 0.35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董事

  徐德兴 232,200 0.16 232,200 0.13 232,200 0.1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主席

  王震 516,000 0.37 516,000 0.29 516,000 0.28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

  陆显荣 399,900 0.28 399,900 0.23 399,900 0.22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副总经理

  青岛晨融鼎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2,300,000 1.26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鼎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一鼎新精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1,850,000 1.02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950,000 0.52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注2:王隆华网上获配200股新股,网上申购获配股份上市之日起办理股份锁定,在计算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时作为限售股份处理。

  1 王荣 40,089,700 22.69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王隆英 27,534,400 15.58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0 章群锋 2,244,100 1.2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 王荣 40,089,700 22.0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王隆英 27,534,400 15.1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0 青岛晨融鼎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0,000 1.26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16.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1.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1.6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8.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204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1986元/股。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1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15元/股。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51,964,1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2〕332号《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2年7月1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51,964,15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6,327,114.6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637,035.33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35,340,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296,535.33元。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632.7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740.28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858.3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965.8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4)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33.8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3.8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财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6月2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530.107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3,364.1575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19%,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78%。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4,064.157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8,200.357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2.3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财通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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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昶、李中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线、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财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推荐科润智控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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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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