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旅环境”“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月15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证券部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②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董事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并自其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2021年5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2021年5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5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将秉持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充分利用公司产品、技术、管理等优势,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施,逐步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生产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运营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空间。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就利润分配政策等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和于洪波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5、本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2、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本人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发行人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予以赔偿;
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2、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160,000股,持股比例为2.59%,该公司系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徽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2,160,000股,持股比例为2.59%,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国元种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720,461股,持股比例为0.86%,该公司系安徽国元种子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国元种子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系国元证券控股股东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10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784.8337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784.8337万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78.433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06.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发行价格为34.5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6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劲旅环境”,股票代码“001230”,本次公开发行的2,784.8337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7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的相关内容。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784.8337万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经营范围: 环保与环卫设施设备、电动车辆、钢结构、塑料制品、公厕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生产、安装与销售;专用汽车研发、制造、改装及销售;机动车销售;建筑机电安装;智慧环卫系统及智能生活垃圾分类系统软硬件的开发、系统集成及销售;设备及汽车维修、租赁;城乡环卫清扫、保洁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服务;智慧环卫系统与智能垃圾分类系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分解、处理与处置;园林绿化管护与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市容巡查及管理服务;环保工程及相关土建工程的投资、施工建设及运营服务;农林废弃物(生物质)、医疗废弃物、建筑垃圾、飞灰、电子垃圾、废旧橡胶轮胎的处理与处置;废旧汽车的拆解、处理与处置;环保工程总承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环保与环卫咨询服务;汽车配件销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于晓霞女士、于晓娟女士和于洪波先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于晓霞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7.31%股份,通过劲旅投资间接控制公司7.48%股份;于晓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0.48%股份;于洪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48%股份。于晓霞女士、于晓娟女士和于洪波先生为兄弟姐妹关系,且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控制公司75.7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于晓霞女士:出生于1972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至2002年7月任职于合肥市通用铸造厂;2002年7月至2019年11月,任劲旅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劲旅环境董事长、总经理。
于晓娟女士:出生于1974年6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徽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1996年至2002年7月任职于合肥市三联集团;2002年7月至2019年11月,任劲旅有限监事;2019年11月至今,任劲旅环境董事、副总经理。
于洪波先生:出生于1977年5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2年7月至2019年11月,任劲旅有限总经理助理;2019年11月至今,任劲旅环境董事、总经理助理。
姓名 职务 投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该单位的经营范围 (或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出资数量(元) 出资比例(%)
于晓霞 董事长、总经理 安徽鲁源商贸有限公司 商务信息咨询;创业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企业策划;五金建材、办公用品、服装、日用百货、汽车配件、化工材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文体器材、燃气具、农副产品(除专项许可)、工艺礼品、电讯器材、建材销售(以上凡涉及许可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经营)。 20,000 0.51
合肥劲旅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70,000 21.92
海南中流瑞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000,000 3.00
于晓娟 董事、副总经理 合肥劲旅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00 0.16
1、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5.3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2、4.0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按市值定价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3,543,55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99,530,758,000股,配号总数为 199,061,516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935.34052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78.433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06.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
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的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4,933,04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860,439,348.44元,放弃认购 130,956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4,519,291.56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782,697股,缴款认购金额为96,030,873.47元,放弃认购1,64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56,596.40元。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2,596股,包销金额为4,575,887.96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4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6,104.6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078.3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026.2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1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187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为5.0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6.41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1.67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摊薄计算)。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306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755号),上述财务数据及2022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发行人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公司自2022年6月2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12、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如下: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 标签: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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