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童放学时被同村人接走后溺亡,家长欲起诉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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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未经过家长允许,就同意让别人接走我的孩子?”7月14日,江西婺源沱川乡居民李晓清(化名)告诉澎湃新闻,6月30日中午,她不满8岁的孩子余乐乐(化名)在学校被同村人接走后,不幸落水溺亡。
7岁男童被人接走后溺亡
遗体三天后发现
李晓清告诉澎湃新闻,由于她和丈夫平时在上海打工,余乐乐在家里由爷爷奶奶照顾。李晓清回忆,6月30日孩子出事的当天,班级组织了期末考试。李晓清提供的名为“沱川学校二年级家长群”微信聊天截图显示,6月30日当天早晨,微信名为“班主任江某媛”的用户在班级群里通知家长,“今天天气会不太好,请家长要随时注意天气情况,如下大雨一定要挤出时间来学校接送孩子。”
6月30日上午10时17分,“班主任江某媛”再次在班级群里发布紧急通知称,“南方路路况出现塌方,不排除其它高速施工路段发生塌方,请班主任在考完试后一定要强调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通知家长一定要来接学生回家!”
李晓清说,当天婺源沱川天降大雨,家中也进水了。为了确保孩子和老人安全,考试结束后,6月30日11时51分,她在班级群里回复班主任称,希望让余乐乐先在学校等着,等情况好转后,再让孩子的爷爷奶奶去接。
微信聊天截图显示,6月30日14时19分,“班主任江某媛”在班级群同时艾特余乐乐妈妈和另一位“余某昊妈妈”,通知称“余乐乐和余某昊被他们的叔叔带走了,我问了两个孩子,他们都说认识的”。
李晓清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班主任没有和她核实过这个人的身份,就擅自做主让“这位叔叔”接走了孩子。“孩子没有什么所谓的叔叔,我们也从没委托过任何人接送孩子。”李晓清回忆,6月30日15时许,她接到余乐乐爷爷的电话称,“小孩没了,被水冲走了。”李晓清说,“当时我愣住了,不知道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李晓清称,在邻居的帮助下,当天下午他们向婺源县公安局沱川派出所报警。李晓清提供的婺源县公安局沱川派出所《出警经过》内容显示,6月30日15时0分,该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6月30日14时40分许,在婺源县沱川乡河东村燕山路口的河边,有一名小学生被洪水冲走。
接警后,警方迅速赶往现场搜救和调查。7月3日6时30分许,河西村民在距离出事地点600米左右三溪口位置发现一具尸体,经家属辨认溺水者系余乐乐。
事发当天校方发布
《防汛防溺水学生护送应急方案》
接走余乐乐的人究竟是谁?校方是否应该要承担责任?7月15日至16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余乐乐所在班级班主任,截至发稿前未有回应。
李晓清称,接走孩子的人听邻居说是同村人,“但我们家和他们家没有来往,只是面熟。”她认为校方应该对余乐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她计划向当地法院起诉学校。
李晓清的代理律师、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孟祥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将于近期以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名义向婺源县清华人民法庭向沱川学校提起诉讼。沱川学校校长王学文7月15日告诉澎湃新闻,此事暂不方便透露太多,一切交给法院。
7月16日晚,婺源县公安局沱川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澎湃新闻,此事警方已经结案。经调查,接走余乐乐的系余乐乐同村人,“两家相隔一条小溪,也算同宗辈的亲戚”。前述民警回忆称,当时这位同村男子一次性接走了四个小孩,“有两个是他自己家的孩子,另外两个是余乐乐和同班学生”。
该民警称,接走余乐乐的男子“是出于好心,看到有两个孩子家长还没接,就说跟他一起回去。”7月19日,接走余乐乐的男子余某华告诉澎湃新闻,他跟余乐乐是同村人,“我认识余乐乐,也认识孩子的爷爷,我跟他爷爷比较熟,但跟他妈妈(李晓清)陌生点”。
余某华回忆,6月30日当天,因为天气不好,他去学校接儿子的时候,听到自己亲戚家的一位小孩余某昊“叫了我一句大伯,说想跟我回去”,这时“余乐乐也在余某昊旁边,我就问了一句余乐乐回不回去,余乐乐说回去,我就一起接走了”。
余某华说,他一共接走了四个小孩,走到村上角的小河旁时,余乐乐和另外一个孩子“要用小溪的水洗脚,结果余乐乐一下就被水卷走了”。
余某华称,事发后他曾希望能和余乐乐家属沟通,但“他们不让我去他们家里”。“我是好心办了坏事。”余某华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6月30日事发当天,婺源县沱川学校曾在微信公众号里发文章提到,6月29日晚10时至30日11时,全县平均雨量为66.7毫米,县城雨量67.3毫米。过去1小时有11个乡镇达到短时强降水,其中沱川47.6毫米。
文章提到,沱川学校确保防汛备汛各项措施抓实做细、落实到位。校方制定《沱川学校防汛防溺水学生护送应急方案》,《方案》中对于班主任的职责与分工中明确提到,无接送学生要组织学生在教室自习,等待家长接送。汛期放学较长时间仍有少数学生无人接送要尽量联系家长,同时要及时上报学校值日教师登记,值日教师汇总后上报分管安全副校长,再由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并安排人员护送。
教育部曾于2006年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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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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