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期货经纪被责令改正 持续亏损出现经营风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32号)显示,经查,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期货”)2021年12月20日净资本为2615万元,已低于3000万元,不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持续亏损,出现经营风险,影响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八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现责令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前予以改正,使公司净资本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公司应当在2022年1月25日前提交整改报告,上海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官网显示,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期货)是成立于一九九三年的专业期货经纪公司,国内成立最早、最具专业优势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为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商品经纪服务。公司下设研究机构,定期推出宏观经济及各交易品种研究报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以及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等方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为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15%。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对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W)2021年12月20日净资本为2615万元,已低于3000万元,不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持续亏损,出现经营风险,影响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八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前予以改正,使公司净资本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你公司应当在2022年1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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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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