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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存在两大变化。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
第一项变化明确了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要求。在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中没有明确的要求,此次《发行监管问答》(修订版)明确了“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在当前信用风险压力较大背景下,这条修改有利于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减轻企业融资困难。同时,《发行监管问答》(修订版)还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这意味着在缓解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加强融资监管、注意防风险。另外,《发行监管问答》(修订版)还规定“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难融资,这有利于缓解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紧张,鼓励技术创新,引导创新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不断调整。
第二项变化对再融资时间间隔限制作出了调整。此次修订版较之前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多了“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再融资限制时间放宽,这也是在信用风险较大、企业融资困难背景下提出的,有利于企业加强流动性管理,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外,近期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再融资限制放松,也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资本市场提供了工具。
11月10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了实施程序,支持上市公司回购力度再度加码。
《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了实施程序,支持上市公司回购力度再度加码,这对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影响。近期波动较大,由此引起的股权质押风险持续发酵,股权质押风险和波动形成负向循环,需要外界力量打破这种负向循环。第一,《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回购力度加码,回购股份直接增加了市场交易量,短期内就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抑制股价过度波动,同时这也会缓解股权质押导致的市场恐慌,提升市场信心。第二,股份回购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这也会稳定公司股价。第三,回购的股份可以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公司股票投资价值。
《通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二是开展试点探索。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如,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质限制。四是给予政策扶持。给予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补齐功能短板,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五是体现特色定位。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功能定位,提出不同的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引导各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53项支持措施中有14项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
2018年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年份,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还存在一系列监管难题,为了避免部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大而不能倒”问题,尤其是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由于盲目扩张、过度承担风险,出现破产倒闭时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由整个社会买单的现象。因此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通过《指导意见》补监管制度短板,这也意味着未来一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将会在金融委协调下进行跨行业、跨市场、并表金融监管,重点依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未来监管节奏将会加强,监管制度也会趋于完善,将会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性金融机构名单,加强监管协调,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和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和运营的稳健性,避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通过监管套利和盲目扩张产生的道德风险。
未来金融监管将会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更加趋严,监管节奏将有新变化:一是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我国将会借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银行、证券、保险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将重点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微观审慎监管,完善评估数据的收集、名单报送等,持续监测各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变动趋势,人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成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发生风险等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三是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指标建立。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将会从流动性、附加资本要求、杠杆率以及大额风险暴露等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的监管,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和一旦发生风险时其风险承受和补偿能力。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和有效化解。
四是建立风险处置机构。未来我国监管部门将由人民银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组建危机管理小组,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根据问题机构处置原则和处置资金使用顺序,以确保处置过程中明晰处置责任,防止出现风险时相互推诿,发生道德风险和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时,在法律层面破产处置条例,处置工具运用,显著降低其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的冲击和影响。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前三季度城镇新增就业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就业压力仍然较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推出更加积极的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2.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鼓励创业担保贷款等促进创业就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各项支持创业就业政策要重点向它们倾斜。
3.支持参加技能培训。明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对参训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
4.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5.各地要把做好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促进就业。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明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会议指出,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开展了第五次大督查,覆盖全国各地区和国务院主要部门。这次督查创新方式、成效明显,明察暗访结合,邀请全国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对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协调、制度不健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加强曝光,严厉问责。会议强调,经过近几年持续努力,我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在今年世界银行对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中,我国在世界排名从去年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但这次督查发现的问题也说明改善营商环境还有很大空间,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和企业群众切身感受不懈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对督查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该出台的政策尽快出台,该健全的制度抓紧完善。对各地在促进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好做法,要给予表扬和推广。
下一步,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1. 要拓宽融资渠道。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创新融资工具,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支持更多小微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
2. 要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
3. 要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做好信贷风险防范。
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会议决定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国办牵头督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审计部门要介入。
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
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清欠情况明年春节前向国务院报告。
1.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为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2. 降低融资成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率不高于省级机构费率水平。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补。
3. 实行风险分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银行不得因此减少实际放款数额。鼓励各地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增长快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经营。
1. 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2. 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3. 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4.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五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1. 要以区位和产业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的城市为载体,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物流枢纽。构建物流枢纽干线网络体系,重点发展铁路干线运输。健全转运、装卸等物流标准,推进集装箱、托盘等设备标准化,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2. 要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优化现有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设施,提高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统筹补齐物流枢纽设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物流软硬件短板。支持物流枢纽运营主体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
3. 要加快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打破阻碍货畅其流的制度藩篱,坚决消除乱收费、乱设卡等推高物流费用的“痼疾”。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物流枢纽建设运营。密切与全球重要物流枢纽等的合作。
4. 要大力培育供应链物流、快递和电商物流等新模式,促进物流体系智能绿色、高效便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2018年11月15日,人民银行召开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研究当前货币信贷形势,部署下一步货币信贷工作。
会议分析认为,从近期货币信贷情况和主要金融数据分析看,当前货币信贷总体保持平稳增长,今年前10个月人民币新增贷款同比多增2.02万亿元,多增额是2017年全年的2.3倍,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总体上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有所改善,前10个月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增速同比双双提高。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内外部形势复杂多变,部分前期扩张较快、经营激进的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会议指出,金融部门要提高站位,始终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金融部门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经济长期平稳健康发展负有重要责任。针对部分企业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金融部门要主动担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信贷投放的节奏和力度,为经济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贯彻落实好精准调控和信贷政策要求,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信贷、债券、股权“三支箭”,有力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机构要深入领会政策意图,用好、用足这些正向激励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并保持其商业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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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上述规定,新时代证券评定此研报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因此通过公共平台推送的研报其适用的投资者类别仅限定为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为C3、C4、C5的普通投资者。若您并非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为C3、C4、C5的普通投资者,请取消阅读,请勿收藏、接收或使用本研报中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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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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