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法律研讨会的“直播翻车”始末
“洪范所微博解禁,大家奔走相告。有个法律问题有待专业人士解惑。洪范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为何被禁?封禁天数如何确定?”一名持续关注该事件的微博网友表示。在微博的#洪范#话题中,不少网友提出类似的疑问。
截至《财经》E法发稿,洪范所尚未被B站解除禁言。该所相关人士表示,B站并未告知封禁原因、封禁时长等信息。
洪范所由经济学家吴敬琏和法学家江平于2002年发起成立,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王涌担任所长。针对热点议题和重律、经济事件,洪范所多次举办相关主题研讨活动。
这是洪范所筹备的两场“劣迹艺人的和行业禁入”研讨会的第二场。第一场主题为“劣迹艺人处罚的法律界限”于12月5日晚正常直播,第二场主题为“劣迹艺人的罪与罚——与行业禁入”。
第二场研讨会与会学者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行政法教授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证据法教授陈碧、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娱乐法教授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垄断法教授焦海涛,特邀嘉宾为金盾影视中心主任李学政,他曾担任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总监制、总发行人。研讨会由王涌主持。
据《财经》E法了解,当晚洪范所研讨会直播前,并无异常。直播开始后,热度颇高,当晚线上观看人数高峰时期达到约380万。
然而,这场直播持续不到1小时,就意外被“喊停”。“正专心做着笔记呢,直播突然就断了。”一名网友在微博相关话题中说。不久,这场研讨会在B站上重新开启另一个直播间,很快也被封禁;随后,研讨会先后转入腾讯会议等平台直播,由于腾讯会议的服务器无法负荷大量用户同时在线观看,研讨会最终转移到微博直播。
《财经》E法了解到,研讨会在转入微博直播之后,几乎是每隔一分钟中断一次,在十几次中断后,洪范所的微博账号也被封禁——“因违反社区公约,该用户暂时处于禁言状态”。
洪范所的直播为何被中断?《财经》E法就此事分别询问了B站和微博方面,但未获得对方的明确答复。
11月23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下称“中演协”)公布了第九批警示名单,名单包括88名违法违规主播及违法失德艺人,警示期限为长期。同时要求,警示期限内,各网络音视频平台及经纪机构会员企业不得为其提供各类网络直播服务。这是该协会首次将违法失德艺人纳入网络主播警示名单。
2020年底,中央发布《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旨在更好地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而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团体均发挥了作用。
洪范所相关人士表示,基于上述背景,该所策划了两场“劣迹艺人的和行业禁入”法律研讨会。在当晚被中断直播的第二场研讨会中,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
王青斌表示,作出行业禁入处罚的主体,必须获得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则是无效的处罚。
陈碧表示,行业禁入是一项对相对人非常严厉的权益剥夺,需要充分的程序保障,才能体现对相对人的救济。
陈碧以证监会执法为例,证监会很早便对行业禁入进行了规范,尽管不是处罚,而是监管手段,但严格按照了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设计。这对于相对人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时效,有些行为超过规定期限未被发现就不会追溯;二是需要正式立案,正式通知被处罚对象。“相对人可以相应准备,拥有哪些权利都有程序保障,例如可以请律师,申请公开听证等。”陈碧说。
王涌总结,目前,中演协发布的实质处罚,当事人并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尽管该警示名单并没有明确说明行业禁入,但该名单下发各平台,要求“警示期限内,各网络音视频平台及经纪机构会员企业不得为其提供各类网络直播服务”,且警示期限为长期,未作限定,在第一场关于劣迹艺人处罚边界的直播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认为,“实际功能已经是行业禁入的效果”。
焦海涛表示,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一是保护市场竞争自由,即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不被人为第三方限制;二是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焦海涛认为,中演协从上述两个方面,均会限制名单人员的行业竞争:一是使会员单位不再和名单人员合作,剥夺其参与竞争的机会;二是在上存在歧视和标准不一的情况,影响了竞争的公平 。
焦海涛分析,反垄断法主要关注企业行为,协会类组织被反垄断规制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登记身份虽然为协会,但实际有市场营业行为,如培训收费等;二是以第三者身份介入市场竞争,用管理权干扰市场,偏向某一方;三是协会自律,不得组织行业的经营者或会员限制竞争,在事实或结果上起到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焦海涛认为,联合从市场角度理解,即联合拒绝交易,“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垄断行为”。得以豁免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联合的目的要正当,包括经济或非经济方面;二是当事人、行业协会或企业在实现目的时,是否有正当的手段或程序,是否以合乎比例的手段去实现目标。
焦海涛表示,从反垄断法角度,受损害一方可以起诉:一是确认垄断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行业协会的章程或通知构成垄断行为;二是损害赔偿之诉,被惩戒的人员主张损害赔偿。“反垄断具有公益性,只要有一人提起,法院即需要审议中演协行为的合法性,其他人无需一一提起诉讼。”焦海涛提到。
而中演协作出该处罚“得以豁免”,则需证明目的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和符合比例原则。“目的、程序、证据,举证责任在中演协一方。”焦海涛补充道。
刘承韪长期专注娱乐法,他表示,规范行业有其合理性:一是行业乱象多;二是文娱行业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包括价值观、文化弘扬等;三是演艺人员先天具有影响力,有示范引导作用。
强监管更要厘清“由谁规制,如何规范规制”的问题。刘承韪表示,目前需要界定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劣迹”;二是明确法律后果;三是劣迹艺人相关的作品如何呈现。
刘承韪认为,目前对于“劣迹”的界定有泛道德化的倾向。他认为,四德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而中演协的行为相比产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后两徳的考量。
王涌表示,“劣迹”带有明显的负面评伦,法律讲究理性客观,而情绪化、日常化或泛道德化的用语会破坏法律的逻辑。如果在法律法规、规范等层面采用“劣迹”这类词,从立法角度来说,可能存在问题。
其次是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例如同样的偷逃漏税行为,有人被罚,有人补税没罚;有人微博被封禁,有人没被封;时间不确定,基于何种情况、哪个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即使是处罚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时间限制,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那么大影响,为何长期禁业?法律给人明确、可预见的结果,而现在没有可判断的标准,还不如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刘承韪表示。
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刘承韪指出,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个人从业。
至于相关作品的下架问题,刘承韪认为,对于处罚艺人相关的作品全部下架,是对行业进入和投资信心的一种毁灭性打击,对资源也是巨大的浪费。他建议,不能向前溯及以往。
- 标签:财经杂志姚佳莹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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