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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财税风险点都是会计人的血泪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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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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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财税风险点都是会计人的血泪汗总结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依据税总函〔2017〕5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用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A105050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基本一致。如果A105050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远大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收入额,则可能存在虚列人工成本的问题。其中A105050表工资薪金支出中的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是实际发放的工资、奖金及津补,不包含企业负担的社保、企业负担的公积金。

  主要是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本月数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政府补助利得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政府补助利数额不一致。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应并入应纳税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但没有并入应纳税总额,则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除软件行业、动漫行业以外。

  具体规定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动漫行业按照上述软件行业优惠政策执行。

  总的来说就是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存在差异,可能是少申报了营业收入,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大亏损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存在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特殊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企业所得税暂不需要确认收入。例如:加工制造及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增值税已开票计税,企业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产生的差异;委托代销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开票未发货;资产用途内部改变;买一赠一未开在同一张上,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置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支;其他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情形等。

  按照税法规定,经营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限额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调增金额小于发生额与限额的差额部分,则可能存在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所属期内纳税人有申报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免抵增值税额,纳税人没有足额申报缴纳相应的附征税费风险。

  注意:1、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从2016年2月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教费。

  2、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服务型出口企业免抵增值税额无法与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增值税额明确区分,会造成指标疑点虚增。

  是指税务局从医保中心调取纳税人医保刷卡收入数据,经系统公式比对与报表中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不符,则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故纳税人自查医保刷卡收入及现金结算收入是否全部申报,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情况。

  纳税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未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足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足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等风险。

  风险案例:购买材料的运费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交印花税而没有按照货物运输合同万分之五交印花税。

  纳税人在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情况下,应将成本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之间进行划分或分配。如果纳税人有减免项目收入,但无项目成本,则可能存在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故纳税人应注意在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情况下,是否将成本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之间进行划分或分配。

  纳税人在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情况下,应将期间费用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之间进行划分或分配。如果纳税人有减免项目收入,但无分摊期间费用,则可能存在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问题。

  故纳税人应注意在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情况下,是否将期间费用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之间进行划分或分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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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国内老牌的财税风险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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