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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数成金” 仍需跨过多道坎——6月财经金融热点观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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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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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数成金” 仍需跨过多道坎——6月财经金融热点观察

  6月14日是全国第15个“信用记录关爱日”,如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成为关键议题。

  当今社会,信用如金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与“信用”相关的问题和乱象也困扰着相关主体。一方面,网络和大数据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社会效率的提升,进入大数据经济时代以来,许多机构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社会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数据产品,为小微企业乃至个人“增信”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管理和数据伦理规范的滞后性导致了数据风险一定程度上的失控,部分没有冠以“征信”名字的信息服务机构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其提供的数据合法性难以准确判断,给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都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可以看到,在数据合规与高效利用的背后,存在着多重博弈。一个最基础的层面是数据经济逻辑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博弈、数据共享机制中各主体利益的博弈以及“个人征信”这个特殊领域中,“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角色的平衡。要让“信用”发挥真正价值,成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最佳助攻,这些都是必须解答的问题。

  中国征信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是我国信用经济的重要基石。新中国征信事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而产生和发展。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认识到,征信对于防范信用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生态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近20年的时间里,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蓬勃发展,实现了从零到亿的突破。2020年初,二代征信系统顺利上线平稳运行,更是大幅提升了征信系统高效性、安全性和便捷性,为征信系统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目前,该数据库已是全球最大的征信系统,累计收录11亿多自然人、8000多万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含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对征信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近几年,以非信贷信息为主的“替代数据”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2021年9月出炉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本信息、传统的借贷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等基础信息,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其中,“其他相关信息”被业内人士解读为“替代数据”。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非信贷数据都要被纳入“替代数据”呢?在笔者看来,当前对于“替代数据”的理解和应用仍在摸索中,保护个人隐私与“利用数据分析”之间的平衡也面临着更多挑战。

  笔者认为,征信机构在数据分析和使用阶段要特别注意“信用泛化”问题,不能乱评、乱用。实际上,坊间早就有“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调侃。比如,水费、物业费欠缴,电话欠费,闯红灯,高铁“霸座”、吸烟,甚至频繁跳槽都可能被纳入失信惩戒。这种标准混乱的局面,不仅让人无所适从,也偏离了政策本意。

  对此,《办法》已经明确,所谓信用信息,是指依法依规、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据此,动辄将过马路闯红灯、频繁跳槽等“泛道德行为”纳入失信之列,不仅有信息过度采集之嫌,也有违征信初衷。因此,《办法》要求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这是对信用信息采集滥用倾向的纠偏。

  这对于动辄以“大数据”为名的机构是重要提醒——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个人信息。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蓬勃兴起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从服务场景、数据类型到风控技术,征信和风控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数据出现,例如全球最大征信机构益博睿在2020年年报中介绍其90%的数据都是近两年产生的;消费者的各种数据都被随意滥用;信贷过程中数据应用不透明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数据泄漏问题层出不穷,很多数据公司也没有合规的概念等,这些新问题给监管带来了很多挑战。随着《办法》等规定的进一步厘清,上述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不仅如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原则需贯穿于征信业务全流程中。而且,具体规则不仅要考虑征信业务的发展需要,也得与《个人信息保》(以下简称《个保法》)充分对接。

  这些思路也在最新的政策规定中得到实践。例如,笔者梳理发现,在信用信息加工环节,《办法》提高了规则透明度。根据相关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这与《个保法》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规定一脉相承,可以有效解决信息处理过程中“黑箱”问题,保障信息主体获得公平的信贷交易机会。

  此外,《办法》对授权使用方面的约束,也可防止信用信息在未得到信息主体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和“一次授权,多次使用,长期使用”的情况发生,避免信息流动链条过长导致信息泄露风险增加。

  相比传统借贷信息,度替代数据可以反映企业持续经营行为以及法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内容,刻画小微企业画像维度更多,也更为完整和清晰,通过对违约先导性标签、行业指标、经营异动、法人、高管等深度刻画,帮助金融机构提前预警,降低风险和成本。

  当然,目前的一大难点在于,让相关部门拿出自己的数据并不容易。实践中,有些数据源单位总是觉得数据共享至企业征信公司,有着各种数据安全及泄露的风险,因此共享意愿较低。

  在具体实践中,数据共享与应用仍面临重重挑战。一方面,共享时代下的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备受外界关注,从采集、获取到流转、应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尚未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市场化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于数据共享也心存迟疑。

  技术是破题关键之一。例如,人民银行正在以长三角为基地率先试行,推动的区域一体化征信联盟链“长三角征信”就借助了区块链技术。笔者了解到,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纯数字加密技术,各数据源单位可以仅将数据摘要值存储至链上,原始数据仍保留在数据源单位,使得查询者既能查询所需数据又无须访问原始数据,解决信息源单位的顾虑,降低信息采集难度。此外,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技术特性和将数据哈希摘要上链,可有效保障数据共享全程透明可审计,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合规。这是在充分保障数据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实现互联互通的一种尝试。

  机制层面,“政府+市场”有望降低数据归集的阻力,同时符合市场化运行规律,提升效率;在这种模式下,政府起到了“公信力加分”的作用。有政府公信力作为基础,中小微企业有意愿授权征信公司收集、整理、加工并向银行提供由各政务部门留存的信用信息,用于判断其信用状况,有助于其首次融资,并为信用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提升获贷率;而银行通过地方征信平台获取更度数据,用于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可以提高审批效率和管理质量,更加愿贷、会贷。

  同时,专业的征信公司则可在进一步清洗、加工,以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产品形态稳定输出贡献力量。例如,一些具有相关技术手段的市场化机构正在探索采用安全多方计算和联邦学习为核心的隐私计算技术,可以在保护数据本身不对外泄露的基础上实现多方参与的计算任务,解决数据流通中兼顾“可用性”与“隐私性”的难题,进而为数据孤岛间价值流通搭建合规桥梁。

  应当看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征信已成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并在助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客观来看,目前市场化的征信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跨区域的服务中,数据的丰富度、质量和应用方面还面临挑战。

  笔者了解到,目前不少机构数据内容重复度较高,税务、公积金和社保等核心数据归集和清洗存在差异。在应用层面,目前还主要是征信报告查询方式,多是辅助决策作用,但在诸如支撑商业银行线上“秒批秒贷”产品开发、贷后管理等深度应用场景,需要突破数据线上授权、数据线上调用、数据质量管控方面的不少瓶颈。

  以标准规范数据源为例,正是当前亟待突破的问题。一方面,亟待由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主体积极配合,推动形成统一的数据规范,系统地进行数据治理,实现高效可靠的数据分析与应用。不同源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时效性、覆盖率也不尽相同。尽管这些数据给银行提供了多角度参考和数据补充,但由于缺乏对各机构数据的详细说明,银行对机构数据所覆盖地区、数据覆盖率、数据包含维度以及数据来源缺乏了解,向下推广业务存在困难,数据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也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要实现相关业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类机构通过开发更多具有特色的“增值”服务来实现成本与收入的平衡。例如,数据层面,可逐步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让更多拥有合规数据的企业愿意加入,满足链上金融机构实际场景需求,快速建立起服务生态;产品层面,建议供需双方“结对子”,加强方案研讨和加快应用落地,鼓励先行先试,开发有征信链特色的征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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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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