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通讯】速览会计动态 追踪监管热点(2022年12月刊)
安永《中国会计通讯》每月为中国和香港地区收录本地会计领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动态,以及相关的热点与新闻事件。《中国会计通讯》为您提供必备信息,助您与时俱进、占尽先机。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特别提示了编制2022年年报应予关注的27个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
欲进一步了解该通知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的会计通讯《最新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
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中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本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欲进一步了解该通知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的会计通讯《财政部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欲进一步了解该解释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的会计通讯《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相关应用案例》。
2022年12月1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通过示例的方式对解释16号中提及的“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该办法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新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调整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一步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对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有一定影响,从而对经营业绩也有一定影响。因此,相关企业需要评估新管理办法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瑞审计准则与审计监管等效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第37号)。公告指出,瑞士审计准则及其认可的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等效;对于分别在瑞士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对经济主体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士联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计监管体系等效。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
为聚焦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文件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提升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规范化、针对性和有效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证发[2022]164号),自发布之日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为配合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规范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编制和披露,北交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北证公告[2022]57号),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为妥善做好北交所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北交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2]62号),上市公司应重点关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资产减值、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2]94号),其中:
► 要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医药制造公司等16个行业创新层挂牌公司按照对应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全国转股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转股公告[2022]38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指引指出,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为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规范挂牌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全国转股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转股公告[2022]38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2年12月13日至15日举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议工作人员总结,讨论的内容包括: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210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税制改革项目—支柱二立法模板》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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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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