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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的房产长辈去世留下房产难继承?别慌!无锡试点改革来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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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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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徐先生遇到件麻烦事,他父亲86岁时过世了,父亲住的一套老公房还是爷爷遗留下的。现在他想继承这套房子,未来可能要买卖变现,按法规他得提供爷爷的死亡证明,父亲和爷爷的亲属关系证明,这让他一筹莫展。

  今年,为解决部分办事群众在办理继承登记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取证难问题,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江苏省无锡市、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衡阳市、浙江省丽水市四地开展试点,探索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代替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无锡是江苏唯一一个试点的地级市。

  据了解,自2016年7月5日取消继承登记强制公证以来,无锡市区的继承登记年均接件量约3500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位居前列,其中隐含了大量的登记风险,给登记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取证难”等,往往会成为市民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难点”“堵点”。有的涉及到建造年代久远的房屋,资料遗失或者不齐,且经过多次抵债几易其主,难以查找户籍档案,也给继承登记带来困难。

  入选国家试点城市后,无锡市根据自然资源部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市民遇到的难点,制订了

  即本文开头所列举的徐先生家的情况,“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薛某芳84周岁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也先于其去世,只有一个哥哥薛某伟是继承人。现薛某伟来申请继承薛某芳名下的不动产,薛某伟提供的薛某芳所有户籍关系证明以及薛某芳的工作、人事档案中均未反映出薛某芳生前有过婚姻、生育记录。鉴于这种情况,可由薛某伟承诺薛某芳未婚未生育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施行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准予发放独生子女证,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仅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是无法取得独生子女证的。

  张某生于1927年,于1949年生育一女李某某,再无其他子女,张某于1989年死亡,死亡时62周岁。现李某某申请继承登记时,因无《独生子女证》,李某某去所在街道、居委以及张某生前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申请开具其是张某唯一子女的证明,相关部门均回复其无法开具。鉴于此类情况,可以由张某的继承人承诺李某某为张某的唯一子女。

  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刘先生于2010年死亡,现刘先生的父亲(刘老伯)、母亲(王阿姨)、妻子(成女士)、儿子(小刘)来申请继承刘先生名下的不动产,提供的两张户籍证明中,一张载明“户主:刘老伯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妻:王阿姨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孙子:小刘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另一张载明“户主:刘老伯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子:刘先生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女:刘女士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孙子:小刘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材料中没有显示刘先生与儿子小刘的父子关系,且小刘的出生证明已遗失,小刘与爷爷奶奶的户口在一起,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承诺刘先生与小刘的父子关系。

  张三来申请继承其父亲张老伯名下的不动产时,提供的一份张老伯户籍注销证明中没有记载张老伯死亡时间,询问得知张老伯因病于家中死亡,仅能提供注销户口的时间,医院没有死亡时间记录,派出所也无法开具死亡时间证明。这种情况下,可由张三以及其他继承人承诺张老伯的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因传统习俗、登记条件有限、登记制度不健全、法制观念薄弱等原因未领取结婚证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视作事实婚姻。对于被继承人A、B就是这类情形,未领取结婚证,但他们的户口簿上显示为户主与妻,户口簿登记时间为2002年3月7日,现A与B均死亡,继承人申请继承他们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套不动产。登记人员询问申请人得知,A与B实际于1987年就已结婚,但当时仅在老家举办了仪式,并未领取结婚证,提供的材料中也无一能体现出结婚日期,这种情况可由A、B的继承人承诺A、B的结婚日期。

  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颁发的土地及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中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例如“李四等5人”,因年代过于久远,并无档案材料可调取,因此存根中记载的“等5人”的具体名单以及与李四的关系无从得知,可由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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