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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局: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成交价1%征税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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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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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1日电 针对北京版“国五条”关于严格执行“卖房征收20%个税”的要求,北京市地税局今日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答》,进一步对“卖房征收20%个税”的细节做出解释。其中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全文如下:

  一、个人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基本规定?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税率,计算纳税。

  二、北京实施细则发布后,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方法确定房屋原值并计算应纳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一)自2013年 3月 31日(含)起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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