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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业委会屡遭“意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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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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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未获批复,珠江峰景住宅区业主5月将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诉至法庭,双方和解。

  近日,筹备中的业主大会又突然“被”解散,筹备组成员向街道办递交申请,希望另行指定筹备组组长,却一直没等来回复。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筹备组或将再次起诉。

  首次起诉

  设业主大会未获批 业主告街道办

  王磊(化名)在珠江峰景小区住了七八年,却发现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越来越差,很多业主也表示有同感。

  去年,有业主提出设立业主大会,得到200余名业主的签名支持,而小区共有2266户住户。

  “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召集人占总人数的5%以上,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王磊称,小区符合申请条件。

  2012年10月,业主们向卢沟桥街道办事处递了相关申请。

  “按《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提出申请60天内,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批复并指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但王磊称,直到去年12月底,他们一直未收到批复。

  业主们为设立业主大会所做的宣传也遭遇尴尬。

  “在宣传栏里的材料,一夜间就被撕了,在小区内拉的横幅,三四个小时也被收了。”无奈王磊和其他业主于今年5月将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诉至丰台法院。

  收到传票后,街道办事处居民科工作人员李忠林与业主们沟通,要求撤诉,条件是同意批复设立业主大会。双方就此和解,街道办事处指定珠江紫台社区居委会主任吕秋玲为筹备组组长。

  突遭解散

  筹备组“被”解散 业主们不知情

  5月21日,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完成。

  王磊称,筹备组成立后,陆续完成了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起草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身份及表决权数、公示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等筹备工作。

  8月21日,筹备组发出公告称筹备工作完成;8月22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开始对候选人人选投票,经商讨,筹备组决定投票期限为60天。

  正当大家认为一切进入正轨时,9月7日,一张《关于珠江峰景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的公告》贴出,打破了业委会的选举节奏。

  公告称,根据相关政策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至8月20日,90日内无法完成相关工作,据政策可延长期限15日,至9月4日,还无法按期完成,因此,珠江峰景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9月5日自行解散。

  “为什么会自行解散呢?为什么公告的署名不是筹备组组长的签名而是印刷体的署名呢?筹备工作在90日内完成了。”王磊质疑公告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解散的理由完全跟法规不符合,解散是强行的。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事先并不知情。”

  王磊说,筹备组上周递交了申请,要求街道办事处纠正筹备组组长的错误并另行指定组长,但一直未等来回复。

  双方分歧

  完成选举才算完成全部筹备工作?

  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李忠林称,筹备组的工作未在3个月内完成,“他们没开业主大会,现在延期半个月还没弄完,按照政策规定,应自动解散。”对此答复,王磊表示质疑,“3个月内筹备组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开始了业委会的选举投票,根据小区的情况,筹备组决定投票期限为60日。”

  “街道办事处认为3个月内还必须完成业委会的选举工作才算完成整个筹备工作。”王磊认为,双方产生分歧的原因是街道办事处的“不专业”,“我们这个社区有两个大型小区,但是都没成立业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在这方面没有经验,街道办事处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研究。”

  专家说法

  业主设业委会

  相关部门应协助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

  他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协助。

  在上述事件中,既然业主有意愿设立业主大会,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就有指导责任。筹备组组长应在组织筹备中起积极的推进作用,保证业主大会成功设立,保证业委会顺利选举,而不是导致最终自行解散。

  业主们在设立业主大会的规定完成时间内有困难,街道办事处有责任给予及时提示。

  筹备组的解散不能只是筹备组组长的个人意愿,“不能说一完不成就给解散了。”孟宪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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