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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税收收紧 大户型非普通住房税负增加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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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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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媒体消息称,广州市房管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对存在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问题的税费规范性文件或条款进行清理。

  在最近的一次清理中,广州市房管局2005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的(三)和(四)条款因此而被废止,并从7月11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目前在广州,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中,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二选一,但因核定征收要比据实征收少缴税,在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交易双方都乐意选择核定征收。

  在《补充通知》)(三)和(四)条款被废止前,在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人多用条款(三)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

  但在(三)条款被废止后,那些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购买年限已超5年的非普通住房税负将大大增加。

  因为,这类住房交易涉及到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购买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才可以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收入减去原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6%(不满5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按照废止前的政策,如果个人表示无法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的相关凭证,那么个税同时也可以核定征收,即营业税差额征收和个税核定征收。

  但按照废止后的政策,如果个人想核定征收个税,就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与房产原值有关的凭证如发票,如此一来,就不符合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条件。反过来,想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就必须提供购买房屋时的发票,这样就不符合核定征收个税的条件,必须据实征收个税。

  条款清理前

  在个人房产转让中如果出现六种情形之一,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个税。

  (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六)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条款清理后

  (三)和(四)条款被明文废止,也就是说,现在只有四种情形之一,才可以核定征收个税,否则均须据实征收个税。 责任编辑:z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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