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首次明确“城乡统一” 意义重大
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0日由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通知明确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强调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这是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有关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统一。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重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和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很多时候被狭义地理解为“房地统一”或房地产税等城市房地产问题改革。其实,我国最大的不动产家底在农村地区。对研究不动产问题的专业人士来说,很多年来一直就有“大统一”“小统一”的形象说法。简单说,在维持各部门多头管理构架下进行修修补补,是“小统一”;彻底打破多头管理的方案,真正实现城乡统一改革是“大统一”。
按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只能是“大统一”。因为“小统一”本质上还是要维持城乡分割格局,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是一摊,山水林田海等农村土地是另一摊。目前加快推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遇到的大部分障碍,归根到底是一些“小统一”利益团体或明或暗的抵触。说穿了他们就是不喜欢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动产管理格局。五部门的通知,将彻底打破这些利益团体对“小统一”的幻想。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多可以追到城乡二元化格局这个根子上。城乡二元化格局有两大“支柱”,一个是户籍,一个是地籍。这两大“支柱”直接造成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不平等、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平等。此次五部门的通知,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强调了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缺一不可,彰显了“大统一”改革的决心。
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讨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7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盘点近期中央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信号一致而明确:30多年前,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土地大包干发轫;今天,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乃至整个不动产管理改革,也必须从难点重点所在的农村突破,从以城乡统一为基础,确认、保护农民的不动产权利破题。 新华社 责任编辑:zdsh
当前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很多时候被狭义地理解为“房地统一”或房地产税等城市房地产问题改革。其实,我国最大的不动产家底在农村地区。对研究不动产问题的专业人士来说,很多年来一直就有“大统一”“小统一”的形象说法。简单说,在维持各部门多头管理构架下进行修修补补,是“小统一”;彻底打破多头管理的方案,真正实现城乡统一改革是“大统一”。
按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只能是“大统一”。因为“小统一”本质上还是要维持城乡分割格局,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是一摊,山水林田海等农村土地是另一摊。目前加快推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遇到的大部分障碍,归根到底是一些“小统一”利益团体或明或暗的抵触。说穿了他们就是不喜欢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动产管理格局。五部门的通知,将彻底打破这些利益团体对“小统一”的幻想。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多可以追到城乡二元化格局这个根子上。城乡二元化格局有两大“支柱”,一个是户籍,一个是地籍。这两大“支柱”直接造成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不平等、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平等。此次五部门的通知,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强调了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缺一不可,彰显了“大统一”改革的决心。
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讨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7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盘点近期中央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信号一致而明确:30多年前,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土地大包干发轫;今天,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乃至整个不动产管理改革,也必须从难点重点所在的农村突破,从以城乡统一为基础,确认、保护农民的不动产权利破题。 新华社 责任编辑:z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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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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