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底前公租房建设运营继续享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2015年年底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明确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通知要求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通知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明确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通知要求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通知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第一现场监测】今天小编就在众个股中,发现这样一只航空航天+军工概念+高端装备+大股东巨资增持的高成长龙头股,此股其基本面良好,是业内龙头企业,而且行情景气度逐步提升,技术上看,该股建仓完毕,拉升迹象明显,主升浪行情马上展开,后市极度看涨!50%的收益正等着你!心动不如行动!
如果朋友们想知道该股代码,只需填写下方端口,即可在一分钟内免费获得!(了解最新最及时的股市互动资讯、传闻内幕、飙涨金股,请添加第一现场微信号:club591hx)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
网站热点更多>>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