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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明年开建“海绵城市” 未来或将收雨水超额排放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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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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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城市变成一块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避免发生在城市里的旱涝灾害,中国正在全面试点加强海绵城市的建设,并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公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将在各区县试点建设不少于1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进行推开。

  各区县将建设不少于1个“海绵城市”区域

  海绵城市作为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也称之为“水弹性城市”。这将改变多数城市每逢大雨,主要依靠管渠、泵站等“灰色”设施来排水的现状。

  此前,以“快速排除”和“末端集中”控制为主要规划设计理念,往往造成逢雨必涝,旱涝急转,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城市建设将强调优先利用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绿色”措施来组织排水,这样的城市“海绵体”既包括河、湖、池塘等水系,也包括绿地、花园、可渗透路面这样的城市配套设施。

  意见透露,作为鼓励先行先试,“十三五”期间,上海各区县将建设不少于1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中心城区试点区域面积不宜小于1个雨水排水系统面积,其他区域不低于2平方公里,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

  意见要求,上海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此外,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要纳入建设用地条件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对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地块,除满足现有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还应满足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针对已经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在意见实施之日起,在地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按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意见提出,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要重点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政策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还要研究雨水超额排放收费机制。

  将大量推广透水地面和绿色屋顶

  意见提出,在上海郊区新城、六大重点功能区域、五大转型区域(高桥、桃浦、吴淞、南大、吴泾等区域)、成片开发区域和郊野公园,未来将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成区要结合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工业区改造、道路改造、排水系统提标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对照规划要求,今后上海新建和改建绿地应加强雨水利用和调蓄,鼓励已建绿地进行相应改造。城市公园绿地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综合考虑,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和小微湿地等;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广场和停车场等硬质铺装应采用透水材料,新建和改建项目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50%和30%;支持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绿色屋顶率不低于30%。

  意见提出,减少建筑与小区的硬质铺装面积,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采用透水铺装,硬化面积达1公顷及以上的地块应按照不低于250立方米/公顷的标准配建雨水调蓄设施,鼓励建筑与小区开展雨水收集利用。此外,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建,规划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采用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和透水铺装等,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意见提出,上海中心城要消除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郊区结合城镇建设同步开展排水系统新建和完善,全市城镇建成区雨水排水系统不低于1年一遇标准,中心城建成区形成20%以上的雨水强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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