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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官媒发声温州宅地续期 国土部介入调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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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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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浙江省联合调研 温州宅地续期

  [从表面上看,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征收房价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似乎只涉及当地几百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一旦这一“先行先试的改革”产生误导,获得肯定并推广,那么无论产权是20年、40年还是70年,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影响、损害。]

  温州宅地使用权续期事件自上周经媒体报道后,已经引起学界广泛谈论,中央政府部门近日也开始介入调研。

  中央地方组建调研组

  一位国土部官员据记者确认,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后的延长问题。

  “期待此次调研的结果。”该官员表示,温州宅地续期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国土部对此高度重视,曾有部级官员专门询问此事进展。

  此前,据中青在线18日报道,温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的情况已引起国土部重视,要求温州市及时上报情况。18日上午,温州市委、市政府专题听取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的工作汇报,浙江省国土厅已责成温州市国土局报告相关情况。

  虽然此前曾有深圳处置过类似事件,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俊祥19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土地续期”问题是中央政策的权限,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无论是温州也好,深圳也好,当地只是做尝试和试点。地方最多只有建议权,没有制定权。”

  目前,在一些法学界人士看来,温州宅地续期事件主要焦点在于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在此之前,相关部委也没有权限对此制定相关文件规定。

  三大官媒齐发声

  温州宅地续期事件发酵数天后,三大中央级媒体终于一起发声,呼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人民日报》20日刊发《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要交出让金吗》的文章称,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再次缴纳出让金?

  该文引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的话称,《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所说的“自动续期”,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

  “但是从许多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形看,一些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仍然认为,这种条件下如何‘自动续期’立法不明确,有的还得出了必须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结论。”孙宪忠说,事实上,立法已经清楚地做出了规定。

  “一些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任意解释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含义,一些地方政府还曾经制定规则,试图在该权利期限届满时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孙宪忠说,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种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自己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更不能就此问题擅自做出规定。

  新华社19日晚上发表《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办?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物权保护将不断完善》一文表示,近日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温州并非孤例,全国有多地出现类似现象。

  该文表示,在强调法治社会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要坚持有法必依,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物权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针对物权法规定并不详尽的现实,通过充分吸取民意及规范的程序,尽早出台关于土地出让续期的实施细则,缓解公众焦虑。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20日也刊发了署名文章《温州国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对温州住宅用地续期问题表达了观点。

  该文表示,住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关系到全国几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从表面上看,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征收房价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似乎只涉及当地几百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一旦这一“先行先试的改革”产生误导,获得肯定并推广,那么无论产权是20年、40年还是70年,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影响、损害。

  该文称,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涉及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了。

  《法治日报》此文更是直接表示:“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也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法治素养和媒介素养的双重缺失。(.第.一.财.经.日.报 .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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