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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商标维权获赔15万 维权意识增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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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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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案例 “喜羊羊”来济维护著作权

  2011年,济南市两家大型知名超市销售的床上用品、童裤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喜羊羊”卡通形象。为此版权人分别将两家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南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点评:销售商应规范进货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商品上使用的知名形象,如事先对其权利来源进行一定的审查,就能避免一些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5案例 “山东高机”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

  原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济南某公司的网络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站的搜索链接中把原告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高机”作为自己产品名称使用,又不能说明使用的合理依据,其目的在于诱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原告网站时,同时出现被告公司的网站,借助原告的市场声誉增加其产品的营销机会,此行为虽然不属于造成相关公众对企业主体或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点评:通过该案的审理,进一步确认了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行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商业道德。

  其他典型案例还有,山东水泊焊割公司焊接设备专利维权案;典发公司“千页豆腐”外观设计专利系列维权案;“拉线位移传感器”商业秘密维权案;“美人榆”观赏树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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