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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汽车三包”规定 3万元罚款上限不给力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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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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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将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华汽车第一时间联系了新华社资深记者南辰,他对《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表示欢迎,同时他也表示,由于《汽车三包新规》受困于部门立法,其罚款上限为3万元,在处罚力度上的震慑力不够,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能享受到的保护”大打折扣。

  ◆ 何为“汽车三包”?

  《汽车三包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在修理、更换、退货三方面的责任,简称为汽车“三包”。

  ◆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 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条件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 三包责任免除的条件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是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是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是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是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是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处罚细则:3万元以下的不等罚款

  《汽车三包规定》还明确规定,当经营者违反相关的具体规定,质检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编辑点评:《汽车三包规定》几经改稿,终于在今年发布。我们欣慰的发现,新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确实吸取了广大汽车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为质检总局在今后的工作中提供法律支撑。

  然而,受困于质检总局的部门立法,《汽车三包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为3万元,这就不免让人担忧其震慑力不足。正如南辰所言,我们在为《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而感到高兴的同时,更期待其在落实和执行力上同样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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