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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2016年度消费投诉纠纷典型案例5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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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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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6年5月12日,资阳市雁江区工商局将市工商局经开京工商经开分移送字【2016】1745号函,转发给辖区狮子山工商所调查处理。根据函件投诉“资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虚假宣传其经销的女士鞋靴”内容,2016年5月16日,工商执法人员通知了被投诉商家资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王某到狮子山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资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王某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上以“某鞋靴专营店”的店名经营网店,并在互联网上以下载的“最大限度地保存了皮革本身的透气”宣传内容并上传至网店页面宣传其经销的女士鞋靴。2016年4月7日,消费者仕某从该网店以219元的价格成交女士鞋靴一双,收货后,消费者发现鞋靴并不存在该公司网上宣传的“最大限度地保存了皮革本身的透气”的性能,认为其内容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消费,并提出退货要求,同时,投诉至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市工商局经开。随后,商家在接到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件后,于4月19日以原价予以退款,并整改清除了自己在网店上的该宣传内容。根据上述事实,经过狮子山工商所工作人员再次向商家宣传《消法》有关条款,通过调解,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商家资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消费者仕某进行退一赔三,即退购鞋款219元,并赔偿购鞋款的三倍计657元,共计876元”。

  案件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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