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现代社会中的公司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和强调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从梳理公司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出发,论证公司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进一步探讨法律责任的社会化与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从而得出结论,即需要与法律协调并举,软法与硬法的协调并用,所的社会责任能够以柔克刚,其软力量在适合其作用的领域绝不亚于法律强制的“硬”力量。
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现代经济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伴随着20世纪的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的开展,现代社会中的公司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和强调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公司在满足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利益、社会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它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关注。其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而非以钱为本。公司社会责任通常的理解是指公司的责任,其内容无限丰富,包括了对劳动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及保护、慈善救灾、社会公益事业等多方面。其中,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促进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满足消费需求,改善消费,除公司自身提高认识加强自律外,有必要从外部对公司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的《消费者权益保》在强化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应发挥积极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颁布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消费者保护领域出现了新问题和新情况,修改消法众望所归,已被提上日程。修改消法,将公司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化,使尊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真正成为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
守法责任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强调公司必须守法应该成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这是公司应当承担的最低责任,是公司处理与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关系的底线。依法经营中的“法”不仅指《消费者权益保》,还包括了《食品安全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实质也是依法经营的一部分。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和最高原则,对于经营者尤为重要。经营者在宣传、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时应做到实事求是,真诚消费者。
现代社会是需求多元化的社会,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不同,这就要求公司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应首先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市场的需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断推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当然,个性化产品设计的前提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消费安全。同时当产品出现瑕疵或缺陷时公司应迅速通知消费者,并及时进行产品召回。产品召回制度减轻了消费者的损失,同时也避免公司受到重创。该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其必将成为以后消费者对缺陷产品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1、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在消费之前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但是由于消费者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等方面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往往也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要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首先就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例如应当如实标明产品的生产产地、原材料、使用性能、使用方法及存在的风险等,使消费者能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2、消费者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任何人都附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因此,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保障消费者隐私,需要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须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
3、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选择商品和服务及经营者的。但实践中有些公司,尤其是一些占有优势地位的公司,市场支配地位,通过签订霸王合同或者消费者的选择权。霸王合同看似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体现了契约原则,但其实质是消费者为了获得商品或者服务而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合同,违反了契约原则。因此,告别霸王合同,实现格式合同的公平化,避免合同内容产生混淆或歧义应成为公司保障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内容。
随着消费者意识增强以及消费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加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认识到,消费者是公司的衣食父母,离开了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公司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避开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而空谈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没有意义的。2006年我国企业发布了首个社会责任报告即《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
一家公司越是承诺发展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就越有可能把这个信息正确地传递给利益相关者,也会有更多的消费者通过具体行为来回报公司的正确行动。因此,他们可以引领利益相关者网络朝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进,也就是朝着卓越的经济、社会和质量前进。除了在思想上意识到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外,更重要的应当体现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公司还应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觉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消费者责任政策,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彰显消费者的诚意。
公司严格履行法律义务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只有在守法的基础上才谈得上公司承担的责任。法律为公司的义务,是公司处理与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底线。在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性内容已经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总起来有六大类:基本原则、商业责任、职工权益、安全卫生健康、责任、社区责任;责任内容覆盖了从生产到消费、从知识产权到商业诚信、从核心劳工标准到职工福利、从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到对特殊社会人群的保护、从责任的定义到处罚办法等诸多方面。
在消费领域,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但也可能会在短时期内带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等风险,因此承担社会责任很多时候并不是企业家们自愿的选择,而是迫于社会评价体系的压力所为。因此,为防止公司在竞争中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上的收益,有必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多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如消法中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损害赔偿权、公平交易权等,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消费者安全义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明码标价义务等;产品质量法中也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也对企业进行虚假宣传,欺诈和消费者行为作出。可以说,现阶段对公司守法责任的强调与坚守应该成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企业化”、“第三部门”和“公用事业市场化”运动。这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融合,带来了法律上的“公私融合”、“纵横统一”的变化,这与20世纪以来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中的“责任”日益成为法律规范核心概念是相吻合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融合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行政上的公共责任和会计上的受托责任的融合。这种结合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领域中,是与经济法的“责相统一”原则,以及“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特点完全一致的,这种新的责任模式,可以被界定为经济法上的责任。于是我们看到了法律责任的社会化与社会责任的法律化的交相呼应,需要与法律协调并举,以柔克刚,其软力量在适合其作用的领域绝不亚于法律强制的“硬”力量。
《公司法》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但是,法律的未必就形成法律义务,《公司法》第5条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发出了一个号召。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并不简单表现为某个法律条文的意蕴,而在于通过法律对的和鼓励。
现代社会公司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其所肩负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在增大。作为社会的企业,公司在不断满足投资者利益最大化需求的同时,还应当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其中公司对消费者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总理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吃的、用的舒心,这是对广大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总之,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日益深刻的今天,自觉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是公司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增强抗风险能力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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