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前合规总监起诉东方花旗证券公司讨薪
7天后,东方花旗前合规总监戴建国同样坚决地走向上海黄浦区法院,当天他起诉东方花旗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按简易程序进行不公开审理。据悉不公开审理是应东方花旗的申请,理由是涉及商业秘密。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桩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及如何涉及商业秘密?决定不公开庭审的裁量权完全在法院。
① 2017年12月4日下午
虽然时过2年,戴建国对2017年12月4日下午的一幕仍然记忆犹新。
l 下午2点到3点多,东方花旗召开董事会现场会议,戴建国跟所有高管一起列席了前半程会议,后半程与所有高管一起回避,回到办公室。
l 约4点,东方花旗CEO马骥、监事Mark Hunsaker及人事部负责人突然约戴建国到小会议室谈话,称董事会决定不再续聘其担任合规总监。但现场未出示董事会书面决议。
l 与此同时,戴建国的办公账号权限被限制并更换,甚至办公电脑也被更换,实际上他已无法正常履职。
l 随后国浩W律师拿着已经起草好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求戴建国签署。
l 在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戴建国于当晚6点多签署《协议》,提交了《辞呈》。
种种迹象表明此事早有紧锣密鼓的筹划。东方花旗的董事会会议至少需要提前十几天确定日期,因为参会的美方董事、股东代表及工作人员近10人,多数需从香港赶过来。而上海证监局关于CEO马骥、戴建国的监管谈话决定的落款日期正是12月4日,当天东方花旗就拿到了。而W律师早在几天前已获委托起草《协议》……
②缘起匿名信
而这一切要追溯到2017年6月,已在东方花旗担任合规总监5年之久的戴建国对内部未获高管资格的2人实际行使高管职责一直忧心忡忡,在内部口头提醒及匿名写信规劝无果后,下决心向上海证监局写了一封匿名信。当年9月上海证监局来东方花旗检查,确认其公司员工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实际行使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并拟定了对CEO马骥、合规总监戴建国的监管谈话措施。
戴建国认为自己已尽可能履行了职责,如果真的书面正式向董事会和上海证监局书面报告,必将丢掉饭碗。上述未获高管资格但实际履职的2人一直列席东方花旗董事会的所有现场会议,董事会对此状况一直心知肚明。其中范龙斌当时担任职工监事,更是违反了监事不能兼任高管的规定。
无奈之下,10月份戴建国在主持调查的上海证监局Z处长办公室坦承匿名信一事,并请其向相关局领导汇报。但上海证监局未作出任何反应,未要求戴建国提供笔录或书面说明等,并依旧于12月4日对马骥、戴建国做出了监管谈话的书面决定。而东方花旗作出了意料中的反应。
监管谈话并不会导致证券公司高管失去资格,马骥一直担任东方花旗法人及CEO即说明一切。但对于被扫地出门的戴建国,面临两难境地:1.要求行政复议必须披露匿名信真相,影响职业前景; 2.默默接受,仍然影响职业前景。戴建国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
③对簿公堂
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有不对戴建国再就业构成障碍的约定。但很快戴建国即发现此条没有被遵守,而且虽然有实例有人物,但法律层面没法找到人证物证出来配合指控。
连续吃哑巴亏的戴建国于2018年3月16日选择实名向东方花旗中外董事写信,反映涉嫌在北京金融街租赁房子提供给证监会某处长居住,时间长达3年以上,希望董事会调查纠正。戴建国认为此举是善意的内部提醒,是就履行合规总监职责时未尽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此后美方联系人Greg曾以外交口吻回复:在调查过程中,审查了所有相关政策、程序和文件,并约谈了各有关方面。出于保密和隐私的原因,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只能说凡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已经或将采取这些行动。
尽管明面上东方花旗无人为此受到惩罚,戴建国未再深究。2018年对于东方花旗是多事之秋,比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剑辉在2013年至2014年任东方花旗资深业务总监期间先后七次行贿合计145万元。最终法院判郑剑辉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但对于这一切戴建国只是旁观者,他自给董事会发函后对内对外再无任何动作。
但显然东方花旗管理层不愿认同这善意的提醒。2019年3月1日东方花旗单方面通过邮件通知:中止支付当年应付的递延奖金(占当年金额的90%)和补偿金。
这时候必须讲讲《协议》的大致内容。前面说过《协议》是东方花旗聘请律师起草,金额部分包括递延奖金和“补偿金”。其中递延奖金是证券公司高管按证监会的规定在过去3年每年年终奖金的13.33%之和。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协议》第四条第2款:“2.未发生乙方自己(即戴建国)或怂恿他人向甲方(即东方花旗)股东双方(及关联方,包括股东的管辖单位或股东方)或监管机构、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等情况。如发生,甲方应提供合理证明。发生上述情况导致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发放条件不满足的,甲方无须继续向乙方发放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且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除法定经济补偿标准之外的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
戴建国认为上述条款为无效条款。首先,该条款排除了他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免除了东方花旗支付绩效奖金的法定义务,因为递延奖金依法明确是劳动报酬(工资)的一部分,东方花旗董事会批准的奖金,管理层并无处分权,只应忠实履行代保管代发放代扣税的义务。
第二,该条款损害了戴建国应该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定义务。举报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实施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都保障个人、单位依法行使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2019年3月戴建国在东方花旗一再要求下与其会面,但东方花旗只派了人事部负责人和国浩的两位律师,并口头提议重签协议,待付的所有款项推后到2022年一次性支付。但此后东方花旗并未提供任何协议草稿,公司人员再未主动联系过戴建国。
于是戴建国开始了维权历程,从东方证券到申能集团,一直到4月份找上海证监局。在此期间,戴建国所有的诉求就是单纯讨薪,并无其它内容投诉举报,事先也都将下步行动告知东方花旗。
4月30日上海证监局书面答复:建议通过劳动仲裁等相应途径解决。证监局似乎没有注意到其收到的《协议》复印件中不得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约定。
戴建国于是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方花旗继续履约支付递延奖金等。东方花旗则反申请要求戴建国退还已支付的递延奖金等。7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双方的请求事项均不支持。
戴建国不服,于7月22日诉至黄浦区法院,要求确认《协议》协议》第四条第2款无效,要求东方花旗继续履行支付的义务。东方花旗则反诉,要求戴建国退还已支付的递延奖金等。
7月戴建国向上海证监局实名举报东方花旗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7月31日上海证监局正式受理。截至目前,未出任何书面结果。但上海证监局网站显示,在此期间,尽管调查未了且结果不明,上海证监局8月14日核准此前被查实未获高管资格但履行高管职责的范龙斌成为高管。12月3日上海证监局又对花旗退出东方花旗原则上无异议。
12月10日,最终出现了本文一开始提到的不公开庭审。
④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
作为吃瓜群众,只能坐等一审判决书,届时双方都有二审上诉的权利。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并在适当时候披露更多的信息,包括举报信的具体内容。
证券法律法规给了合规总监等高管很多权限和保障,也有很多责任。但我们从来最缺执行,比如明文规定的合规总监薪酬达到高管薪酬的中位数,有多少家券商执行?可有合规总监投诉到监管部门?可有部门督促执行?比如要求合规总监书面汇报,那合规总监如何避免被孤立及聘期到后不续聘?…….
2017年,上海证监局前稽查处处长郑孝平在担任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和首席风险官期间被监管谈话,郑孝平于是与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簿公堂,民告官的结果是败诉。
此案为全国首例前合规总监起诉证券公司,实际上高管起诉证券公司在全国也为数不多。今年9月,北京二中院终审支持民生证券前董秘李春获得递延奖金((2019)京02民终10998号),该案一二审均采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外人无法评判其中的是是非非,但看得出来,一方是希望继续获得递延奖金等薪酬,另一方则依据并不见得上得了台面的“封口条款”,一路从劳动仲裁怼到民事诉讼。理智何在?何来的底气?忠诚义务属家法,首先要服从国法!发人深思…….
鲁迅在《为了忘却的记念》中提到柔石,称“这只要一看他那台州式的硬气就知道,而且颇有点迂,有时会令我忽而想到方孝孺。" 戴建国是台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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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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