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老总贪腐5000余万被判死缓 索贿一半对一半
药企巨贪胃口大 索贿一半对一半
上海医药集团原总裁吴建文贪腐大案暴露对国企高管监督制约乏力
吴建文在一步步获得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开始一步步走向堕落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名校毕业的博士,28岁走上国有企业领导岗位,31岁初次受贿
◎10年受贿30多次共1187万余元,年均受贿近120万元
◎挪用公款3355万余元,至今仍有1485万元未归还,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00万元
◎告诉生意伙伴“钱不能一个人赚,一个人赚钱就没人帮你”,“half to half”
10年受贿30多次共1187万余元,年均受贿近120万元;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00万元;挪用公款3355万余元,至今仍有1485万元未归还;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港币110余万元。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集团)原总裁吴建文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1月8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为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医药领域查办的典型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吴建文案暴露出的对国企高管监督制约乏力问题值得深思。
28岁任公司领导,31岁初次受贿
吴建文199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曾先后担任上海新亚药业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新先锋药业公司总经理,上药集团抗生素事业部总裁和上药集团总裁兼新先锋药业董事长。从个人成长的履历看,吴建文是一名难得的专业型国企人才、青年才俊。
事实也的确如此。大学毕业后吴建文进入国有企业上海新亚药业公司工作。在基层工作中,吴建文凭借个人努力和专业知识,很快得到企业领导的重视,在参加工作6年后被提拔为公司副总经理,是年28岁。当时,展现在吴建文面前的是人生道路全新而又灿烂的一面。
在前途一片光明时,不断增大的权力是福还是祸?对这个问题,吴建文并没有搞清楚。
因为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给力”,长期兼任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吴建文,在一步步获得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开始一步步走向堕落。
2000年,当时已是新亚药业公司总经理的吴建文,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做装潢生意的郭某。当郭某得知新亚药业公司有一办公楼要装修时,便找到吴建文提出想做这个项目。吴建文只向有关部门打了一个招呼,郭某就顺利中标了。就在装修工程结束后的一次过节前,郭某送给吴建文20万元表示感谢。这是吴建文第一次收受贿赂,是年31岁。
对于一家国企来说,31岁的总经理是个非常年轻的年龄,然而这个年轻的总经理对如何应对生意场上的各种风浪并没有准备好。对此,吴建文坦承:“刚开始收钱时很紧张,彻夜不眠。”然而,这笔权钱交易来得太容易了,从此吴建文一发不可收拾。
“half to half”,从受贿到索贿
吴建文出生在一个家境并不困难的家庭,经济上负担不重。担任上药集团领导后,他每月收入3万元左右,属于高薪一族,但他对此并不满足。他说:“看到身边的医药商人都发了大财,心里难以平衡。因此,经不起诱惑铤而走险,开始用权力换取金钱。”
2002年,吴建文对新先锋药业公司的供应商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认识了山东一家制药公司法人代表彭某。吴建文得知这是一家民营企业,彭某是最大的股东。为扩大生产,双方商定由新先锋药业公司投资控股这家制药公司,由彭某负责经营。吴建文在产品开发生产、资金、贷款担保等方面为彭某提供了很大帮助,使这家公司获得了巨额利润。
吴建文认为,没有自己的帮助和支持,彭某的公司这几年不可能发展这么快。所以,当他面对彭某送来的130万元时,他拿得心安理得,认为这是他应得的“报酬”。
吴建文受贿行为发展到后期,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你给我收,而是直接向生意伙伴索贿。据重庆某医药公司负责人杨某回忆,吴建文曾向其明确表示“做生意要灵活点,要懂得做人,钱不能一个人赚,一个人赚钱就没人帮你”。行贿人石某也透露,吴建文曾用英文告诉他“half to half(一人一半)”。而更让人吃惊的是,2009年,吴建文在明知组织已经对其展开调查的情况下,还向他人索贿60万元。
吴建文的堕落是从心理失衡开始的,这也提醒人们,作为国企老总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心理?应该与什么样的人比?有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告诉记者,如果国企老总经常与私企老板相比,自然会感到自己经营的本事不比他们差,收入却少许多,但是他没有看到私企老板打拼市场的艰难和风险;如果他与国企的员工相比,他的收入是员工的许多倍,他的心理就容易平衡了。与谁相比,对于国企高管来说,是件至关重要的事。
随着仕途的一帆风顺,吴建文收受贿赂的对象和金额逐年增加。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吴建文走上犯罪道路,与其个人的贪婪无度和私欲膨胀密切相关。
认为付出就应有回报,所以收受贿赂心安理得
吴建文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一种可以在“市场”上交换的资源,付出这个权力资源就须有回报,收受贿赂也就顺理成章、心安理得了。
浙江建筑装潢老板郭某知道吴建文平日里喜好打高尔夫球,决定送辆越野车给吴建文。2004年初,郭某找到吴建文,说想买辆车借用一下吴建文的身份证。吴建文对此心里非常清楚,知道这是郭某为了做业务而和他做的交易,就“顺水推舟”地提出要一辆丰田牌霸道越野车。拿到车用了近两年后,有人反映郭某为新亚药业公司装修的大厦质量不好,吴建文觉得越野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会出问题,就把车还给了郭某。
重庆某医药公司负责人杨某在吴建文的帮助下,获得了意大利药品“兰菌净”的代理权,该药品每年的销售额高达1000多万元。吴建文认为自己为杨某在药品代理、销售等业务中出了力,先后6次索取、收受杨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99万余元及美金1万元。
吴建文在收取房地产商吴某的贿赂后,以新亚药业公司的名义花1.53亿元从吴某处购买房产,并补贴后者交易税2400万元,为吴某在新亚药业办公楼租售等业务中谋取利益。仅在与吴某的权钱交易中,吴建文就先后6次单独或伙同前妻获得钱财共计270万余元。
对此,有心理专家指出,像吴建文这样疯狂受贿,实际上是出于一种满足个人私欲的心理需求。他们并非完全是为了物质生活需要,也不是因为经济发生困难而索取财物,而是把投资回报的市场经济规则运用到行使权力的各个方面。这类人一旦形成这种心理,就会胆大妄为,其受贿的恶性程度是常人很难想象的。贪欲这个人性的弱点,在失控的权力催化下无限发酵,最终将自身毁灭。因此,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对市场经济规则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像吴建文这样的国企高管来说是极其重要的问题,手中管理国家资产的权力越大,越是需要厘清这个关系。
贪污500万元,不是手法高明而是监管缺失所致
在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吴建文除了受贿1187万余元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将500万元公款转至外单位套取现金予以侵吞。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出现这种结果,与其说是吴建文运作资金的手法高明,不如说是国企高管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所致。
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上海“新亚逸馥”公司假借履行广告合同的名义,从上药集团下属新先锋药业申请借款845万元,吴建文利用担任上药集团抗生素事业部总裁和新亚药业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845万元出借转至“新亚逸馥”。“新亚逸馥”收到该款后通过开具银行汇票等层层转付套取现金。2005年6月,新亚药业董事会决议转让其所持有的“新亚逸馥”股权,并对“新亚逸馥”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吴建文经与“新亚逸馥”负责人胡某商议后,将“新亚逸馥”从新先锋药业所借的845万元由新亚药业承担500万元。为不在新亚药业账上出现应收款,以掩盖侵吞500万元的事实,吴建文指使下属将新亚药业、新先锋药业根据业务单位所付货款的银行票据,以及胡某提供的虚假广告合同和500万元虚假广告发票,采用变造票据并重复入账等方法制作假账,用各种手法侵吞了500万元。
据检察机关查明,在此期间新先锋药业和新亚药业均没有在广告合同所指的电视台投放过广告;“新亚逸馥”账面给某广告公司支付了845万元广告费,而该广告公司根本没有为“新亚逸馥”代理过广告业务。
为了侵吞这笔500万元巨款,吴建文与他人合谋设计了一整套方案,如签订虚假广告合同、开具虚假发票、伪造财务凭证、设立虚假账目等。整个过程吴建文都是在明知违反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操作的,但却一路顺畅没有受到任何质疑和阻碍。
记者发现,吴建文侵吞大量国有资金手段虽然高明,但令人惊讶的却是在吴建文这个国企高管的权力面前,一切财务、资金管理等制度变得形同虚设。这才是吴建文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真正需要警惕之处。
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结果上当受骗
2006年,当时吴建文担任上药集团抗生素事业部总裁,并兼任新亚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一次偶然的机会,吴建文结识了商人陆某,陆某吹嘘自己与某高层领导关系很深。吴建文为能结识高层领导,当陆某以几本个人的房屋产权证抵押向吴建文提出借钱时,吴建文擅自授意下属多次将新亚药业公司的经营资金共计2755万余元借给陆某,并收受陆某给予的好处费。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陆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抓获,吴建文又擅自决定挪用新亚药业公司公款600万元,汇至陆某涉案的被骗单位,替陆某退赔骗取的赃款。
具有博士学历的吴建文,被一个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骗去了数千万元,这件看起来匪夷所思的事情,却能找到其背后的根源。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一个手握权力的人如果不受监督,并从权力中获得了额外的好处,就如同吸毒很容易上瘾一样,会更加迷恋和追求权力。陆某就是利用了吴建文对不受监督的权力不择手段追求才诈骗成功的。因此,只有严格监督权力,才能遏制人们对权力的疯狂追求。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国企高管被骗,吴建文并非个例。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前查处的原华谊集团副总裁、双钱股份董事长范宪也是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和吴建文一样,范宪在晋升提拔之路上贪污和受贿,倒在了监督制约无力上。
两人的犯罪轨迹非常相似,在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都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和权力的考验。同时,也充分暴露了部分国企监督制约制度的缺失,以及对企业高管任用和考评方面存在的问题。吴建文案再一次表明,进一步加强对国企高管用权的监督制约,深入开展预防工作刻不容缓!(林中明 吴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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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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