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激辩国资流失
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激辩国资流失 专家表示保护民间资本须有法必依
“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日前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记者获悉,在该案中,中烟草曾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了此次股份转让交易,但依据国家明确规定,财政部才应该是云南白药股权交易中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此,原告方提出追加被告方云南红塔集团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烟草公司和红塔烟草为第三人,希望法庭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彻查本案在股份转让过户的内部审批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存在的不诚信、不公平、有过错的行为。
中烟草的批复是否能直接有效地决定该案的走势成为了众多业内人士质疑的关键点,而案件的发展也将再度聚焦社会各界对于“新36条”的落实、对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民营经济遭遇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全面落实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尽管国家有健全的针对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民资准入的法律法规,但因为体制、制度漏洞和思想意识领域的障碍,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为国资、民资的交易留下了灰色地带。
财政部早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对中烟总公司下属企业的产权转让有过明确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近日国资委下发的“新36条”实施细则中,也明确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
可在“云南白药”一案中,中烟草罔顾现有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进行“亦官亦商”的身份转换,让双方签订的受法律保护的股权转让合同在超过800天的等待后被单方面撕毁,直接导致民营企业主的巨额资金被长期占用,除没有享受到云南白药增资、股价上升等一切溢价外,以同期最安全的存款机会成本计,损失了数亿元,而以同期云南白药总体收益算,则损失了一倍的利益。
从我国的国家制度层面看,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势并存;从立法和政策措施的角度看,一个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个是毫不动摇引导支持鼓励发展公有制;公有制、私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框架下都是平等的。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工商联“法治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著名经济学家裴长洪表示,“目前现实是,如果是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上被扣上不支持,就会被批评被指责。”由此可见,目前民企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并不是政策支持和法律的缺失,而是一种立足于体制、制度存在缺憾和思想意识领域壁垒之下进退维谷的窘况。只有打破这种不平等的境况,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才是确保“新36条”顺利实施,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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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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