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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信息拟重点公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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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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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食品安全信息拟重点公开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征民意---

  本报讯 昨日起,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开征民意。

  根据规定,"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食品安全、保障房、政府收费标准调整等拟重点公开,而且公开时间由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提前为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原则

  草案送审稿指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其中,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公开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相关内容。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还应当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等信息;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等渠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而这个时间比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提前了5天。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

  信息公开滞后主管将追责

  草案送审稿还明确,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此外,行政机关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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