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变质烤鸡致193人中毒
今天(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新疆全区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多起典型案例。
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三年多来,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处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审结包含食品、药品安全在内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事一审案件143件,判处139人。其中,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73人,占52.52%.
据新疆高院刑三庭庭长袁勤介绍,从审判情况看,新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0年,全区法院受理此类刑事一审案件21件,2011年受理48件,同比上升了128.57%.2012年受理55件,同比上升14.58%.2013年上半年受理19件,与2010年上半年的情况基本持平;《刑法》共规定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9个罪名,新疆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涉及了其中5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88件,占61.5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从近年来新疆区内审判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主体情况看,既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实施犯罪行为,还有单位犯罪;在被告人为自然人的犯罪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各占有一定比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添加剂及伪造商标等购置、供应、加工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犯罪产业链,同时,伪劣商品的加工、销售也是在多人相互配合下才能完成。因此,共同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占较高比例。由于新疆整体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政府监管缺乏经验,打击力度不够,这些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进行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等。
新疆高院研究室主任周志豪介绍说,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多为贪利性犯罪,有效阻遏这类犯罪,必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次犯罪的动机和条件。新疆全区法院在判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时,强化打击力度,对累犯、惯犯、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对从犯、构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加大了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多数案件都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法律性质认定难度增大。对此,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断加大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力度,尤其是加大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案例,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切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权威和公信。
周志豪同时表示,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将切实做好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发现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尚未追究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依法给予惩处,对构成犯罪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做到除恶务尽,编织起严密的打击法网。
典型案例:
新疆高院今天还对外公布了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变质烤鸡致2人死亡193人中毒
2012年1月起,被告人吐孙·托合逊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新疆泽普县泽普镇古勒巴格乡路口开设了《佳吾海尔快餐》,从事煮(烤)鸡肉销售生意。7月25日,其存放在冰箱里的15只生鸡肉变质坏掉(腐烂)。
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明知这坏掉的15只生鸡肉和冰箱里的其他鸡肉已变质(腐烂),还是把这些鸡肉煮(卤)(烤)好后销售给顾客。
7月25日早晨至7月26日18时,先后有53名顾客分别购买了变质腐烂的烤鸡 57只,造成古丽买力克木·艾拜等193人食用后中毒,并造成古丽买力克木·艾拜和阿瓦汗·托合提买提2人中毒死亡。
经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认为死者古丽买力克木·艾拜和阿瓦汗·托合提买提因生前食用被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鸡肉),出现全身中毒症状,最终以水电解质紊乱,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检查出被告人吐逊·托合逊销售的鸡肉和被害人中的托合提肉孜·赛买提、艾孜买提江、古丽娜尔·阿布都喀地尔等人体内都有伤寒沙门氏菌。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吐孙·托合逊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烤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变质鸡肉,但仍然煮(卤)(烤)后进行销售,结果导致两人严重食物中毒死亡、193人不同程度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严惩,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亦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因此在考虑这些方面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法定刑范围内,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吐孙·托合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销售伪劣种子致农户遭受百万元经济损失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许万辉从新疆昌吉市吉丰公司职员芦艳花处先后购进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后与他人分种子,被告人许万辉分得2吨左右"303"的油葵种子。
2008年春季,由徐智龙(因犯销售伪劣种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新疆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杰特阿尕什村销售该油葵种子,该村村民及邻村村民高华志等21户被害人以直接或转让的方式,共在徐智龙处购买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1683公斤。
21户被害人共种植2630亩油葵,支付种子款99,885元。高华志等被害农户在油葵生长期发现油葵发叉现象十分严重,遂联名向布尔津县种子站申请对其所种植的油葵种子进行鉴定。
2008年9月6日,经专家鉴定,认定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种子是假种子。2008年9月25日,被害农户又申请专家进行田间实地估产鉴定,经专家鉴定,高华志等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产量损失337,00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213,200元。2009年5月21日,经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高华志等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产量损失339,700公斤,油葵单价为3.1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53,070元。其中,被告人桑化芝(徐智龙之妻)在该案中与徐智龙共同销售假冒303油葵种子445公斤,销售金额达25,070元,涉及被害农户因绝收、减产而遭受经济损失达344,437.35元。
另查明,19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获得赔偿款516,000元,其中被告人许万辉赔偿100,000元,罪犯徐智龙赔偿16000元。
此案经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万辉与罪犯徐智龙共同销售无标识的假冒"303"油葵种子,致使被害农户因减产而遭受1,044,700元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直接危害了农业生产,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本案中,被告人桑化芝与徐智龙共同销售假冒"303"油葵种子,被告人桑化芝参与销售假冒"303"油葵种子致使被害农户因减产而遭受344,437.35元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万辉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8,885.00元。被告人桑化芝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70元。假冒"303"油葵种子封样品予以没收。被告人许万辉于判决生效后就罪犯徐智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华志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89,6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桑化芝于判决生效后就罪犯徐智龙赔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华志、等油葵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销售假酒以次充好被警方查获
此案中5名被告人都是亲属,从内地逃避打击来到新疆,采用家庭作坊形式非法制造、储存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结果均被法院判刑。
被告人曹士龙与贾文芳系夫妻,曹勇军为二人的长子,曹勇新为二人的次子,王倩倩系曹勇军之妻。
2008年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曹士龙租用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翠泉社区朝夕巷一出租房、水磨沟区七道湾乡七道湾村1队一出租房、百万庄康平五巷一出租房,与被告人曹勇新、贾文芳非法制造、储存假冒贵州茅台、国窖、红花郎、洋河大曲、水井坊、伊力等注册商标的假酒。
2010年3月,被告人曹勇军、王倩倩来到乌鲁木齐市,与被告人曹士龙、曹勇新、贾文芳共同参与制造假酒。
被告人曹士龙、曹勇新、曹勇军主要负责将散装白酒灌入空酒瓶,并用假冒的商标和外盒进行包装,被告人王倩倩、贾文芳予以帮助,五被告人制造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1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租赁的房屋内查获洋河大曲天之蓝酒240瓶、国窖1573酒282瓶、茅台酒348瓶、茅台酒24瓶、15年红花郎酒138瓶、10年红花郎酒258瓶、水井坊酒12瓶、15年伊力老窖18瓶。此外,公安机关还查获了大量散装酒、空酒瓶、商标、包装材料及制假工具。
经鉴定,上述成品酒、注册商标及包装均系假冒伪劣产品,已制造好的成品酒价值共计102996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士龙、曹勇新、曹勇军、王倩倩、贾文芳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非法制造白酒,并以次充好,总计货值达102996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由于五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将伪劣产品予以销售,属于犯罪未遂。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决被告人曹士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曹勇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曹勇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倩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贾文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销售假药被群众举报落网
2012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从被告人付宏举位于乌鲁木齐市南梁坡怡园一巷的出租房、库房及其朋友位于南梁坡三巷的宏远商店内查获付宏举私自购进并准备用于销售的大量盐酸曲马多药片,共计71760片。
经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盐酸曲马多药片均系假药,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71760片盐酸曲马多药片总价值99028.8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宏举明知是国家禁止的假药而准备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付宏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表示认罪,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付宏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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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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