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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协公开信要求工商局就“餐饮业霸王条款的认定”致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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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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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消法学会副会长邱宝昌:企业对此次公布条款存误读

  中国烹饪协会昨日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市工商局昨日沉默应对,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他认为,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的问题,部分企业对此次公布的条款存在误读。实际上,邱宝昌律师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工商局的应答方向。

  争议“霸王条款”1

  “禁止自带酒水”

  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工商部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邱宝昌认为纯属误读。此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原因是它剥夺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利。

  生活中,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餐厅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权利。

  争议“霸王条款”2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中烹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宝昌则表示,这一条款的违法点是在消费者违约之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强行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如果消费者未能提前告知经营者减少订餐席数,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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