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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协公开信要求工商局就“餐饮业霸王条款的认定”致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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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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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霸王条款”3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表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邱宝昌认为,将这条界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不是说只要发生财物丢失都由餐厅承担全部责任。出现这种情况应首先分清具体责任,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应自行承担;如果是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者是不能免除相应责任的。经营者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时,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争议“霸王条款”4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中烹协表示,目前所有的餐饮企业采取的做法是,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贯彻的,“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中烹协认为,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邱宝昌认为,上述观点有混淆概念之嫌,因为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的义务,餐饮企业理应承担因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至于消毒工作具体是由餐饮企业自己承担,还是外包给其他消毒企业,与消费者没有关系,餐饮企业也不应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对话邱宝昌

  北京晨报: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据?

  邱宝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格式条款问题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适用的是依据上述两法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北京晨报:如何看待工商部门提出的一个月整改期?

  邱宝昌:一个月的整改期,是给餐饮企业自查自纠的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理性执法、柔性执法的理念,这种做法有利于规范市场,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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