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食药监局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
为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日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于2014年4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
《通知》明确将在全省12个地市选取144家医保定点药店同时开展试点工作。西安市遴选30家,宝鸡和咸阳市各遴选20家,韩城市和杨凌区各遴选2家,其它地市各遴选10家。同时明确本次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参加试点的药店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二是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三是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100平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具备10平方米以上专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四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五是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连锁药品经营企业优先考虑。
《通知》要求:一是要加强对对试点药店的监管,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监督其实行专区专柜销售,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二是监督药店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其购进、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三是督促药店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四是监督药店配备专业人员,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指导和提供帮助的能力。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