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市卖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赔2800元
小孩吃了过期食品拉肚子,急坏了家长。2014年4月15日,湖南省双峰县永丰工商所处理了一起因小孩吃了过期食品纠纷案,消费者获得赔偿2800元。
4月14日,曾女士来永丰工商所投诉,说她在4月8日,在某超市花6.9元购买了散装米老头系列的饼干,当天给儿子吃了一口,之后小孩开始拉肚子,呕吐、高烧39度,还伴有喉咙发炎、精神欠佳等症状。仔细查看包装食品上的日期已过期十天。在人民医院住院打针三天之后,医院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在省人民医院治疗后,已有所好转。4月10号,找超市理论,超市愿意赔偿医药费。然而4月14号,超市出尔反尔,说赔不赔偿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定。无奈中,曾女士请工商部门帮助维权,要求超市赔偿自己医药费及交通、住宿等费用。
接到投诉,永丰所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查处理。处理过程中曾女士带来了过期食品,并出示了医药费发票。执法人员仔细检查了包装食品上的日期,确已过期十天。超市人员称,出现过期食品,是因为新来的理货员粗心大意,把本已清理下柜的食品又搬上了柜。至于小孩出现上述问题,要拿出直接引发的依据来才能赔偿。执法人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本案中,超市因为自己的过失,销售了过期食品,小孩生病不管与食用过期食品是否有直接的关联,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超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并当场赔偿曾女士医药费2100元、及住宿、车旅、餐费等费用700元,合计2800元。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