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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声称含有必需成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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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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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按照新规定,由于0至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婴儿配方产品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

  卫生计生委介绍,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新标准提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标准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其含量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在标签上如实标示。

  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至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至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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