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包间费”告酒楼 成都消费者一审败诉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成都刘先生在某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宣判刘先生败诉,对其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今年2月19日,刘先生在武侯区某酒楼请客户吃午饭。结账时,账单列明应收1478元,其中包间费380元。刘先生觉得不合理,因为最高法已明确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包间费是变相的“最低消费”。此外,刘先生认为,就餐前服务人员并未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这侵犯了其“知情权”。且包间菜品价格较大厅有提高,再收包间费属强迫交易,侵犯了其“选择权”。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法官就两个争议点做出回应:
一、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法官认为,本案被告的包间是相对独立的空间,且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
二、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法官表示,原告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中“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及字体均不同于该页其他文字,起到了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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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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