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店产地沟油制售食物 老板称不知逃脱罪责
店产地沟油 制售食物 老板称不知 逃脱罪责 举证难成为追究经营者责任的最大障碍
近期,部分区县法院先后判决了数起有关“地沟油”的案件。法官发现一尴尬现状——由于食用“地沟油”后危害健康的举证较难,很少有消费者就此提起民事诉讼,“地沟油”大都走“公诉路径”。而公诉案件的审判,入刑罪“门槛较高”,除了那些实打实“炼油”的行为人外,那些称自己“不知情”的老板竟就此逃脱了罪责。
老板 不是“明知”构不成犯罪要件
虹口区法院刑庭法官叶琦这样分析,首先从程序角度看,刑法依据的是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必须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来审理案件。现实中,确实有部分投资人、法人并不出面,而将厨房承包给大厨经营管理。其次,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刑法设置了严格的犯罪构成条件,涉及到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该罪名要求被告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上必须是“明知”的。如果不是“明知”,就构不成犯罪要件。而“明知”与“不明知”,其举证责任在于检察机关。
一方面,刑法的入刑门槛严格,另一方面,在“证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疑罪从无”的原则下,检察机关在举证上遇到障碍或证据缺失,那么确实很难为这些“不知情”的老板入罪量刑。“当然,实际审判中,法官也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合理推定。”叶琦举例说,比如某饭店老板负责日常采购,是可以知晓用油原料正宗与否的。“还有从包括饭店员工指控等,也可以推定老板是否参与或‘明知’。”
食客 起诉“胜算不大”而放弃赔偿
不管老板是否入刑,对于消费者而言,大家普遍关心的是吃到“地沟油”只能“自认倒霉”?根据目前的状况,消费者提起民事索赔确实存在着不少障碍。
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副庭长尹志君坦言,从法理上说,确实“胜算面不大”,原因也在于举证。
她举例说,食用“地沟油”属于潜在性的伤害,短期内无法证明,长期来看也存在致疾患的“可能”。婴幼儿不像大人,其主食就是奶粉,出现健康问题也可以追查奶粉成分。成年人饮食比较杂,即便某人在饭店里吃东西,之后患了肠胃炎,但是否是由地沟油引起,医院一般也很难就此确诊。因此一般消费者也就放弃了追索饭店及其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发生明确的食物中毒,且证据确凿的话,作为饭店的第一责任人,不管饭店老板是否‘知情’,消费者都可以追偿饭店及其法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尹志君这样说。 本报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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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自去年3月起在本市长宁区古羊路某餐馆任厨师长。其间他先后授意该餐馆厨师齐某、刘某,洗碗工罗某等人将店内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回收,熬制成“红油”,并用“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其中,罗某负责从餐厨垃圾中回收废油并进行水油分离,毛某、齐某、刘某等负责将回收的废油熬制“红油”。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伙同齐某、刘某、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毛某作为厨师长,指使并安排他人收集废油、熬制“红油”,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4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3人处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2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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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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