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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为应对虚假广告发布公开声明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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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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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台为应对虚假广告发布公开声明

  鉴于近期部分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机构大量播放发布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原汁原味的茅台魅力,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意发布了公开声明,提醒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置茅台产品,避免上当受骗。声明如下: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部分媒体播放或登载假冒“贵州茅台酒”虚假广告的公开声明。

  一段时间以来,广东卫视名酒汇栏目,安徽电视台综艺频道、经济生活频道,湖北电视台风尚购物频道,郑州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欢腾购物频道、政法频道、妇女儿童频道及相关广播电台、报刊、网络媒体等机构大量播放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错以为其推销产品是“贵州茅台酒”,涉嫌虚假宣传。

  这些广告,安排表演者伪称“茅台集团营销经理”等身份,从历史、政治、文化渊源等方面入手,强调其产品是“茅台集团某某酒”、“茅台某某酒”,其品质不逊色于“贵州茅台酒”,或称之为“茅台原浆酒”。更有甚者,直接称其产品为“茅台酒”。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我司声明,这些广告所宣传的产品,与“贵州茅台酒”存在本质区别。上述广告,假借"茅台集团"的名义,利用广大消费者对“贵州茅台酒”品质、声誉的信任,非法使用声明人享有盛誉的"贵州茅台"和"茅台"的商标称号推销其产品,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影响恶劣。此类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贵州茅台酒”的形象和声誉、侵犯了声明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声明人强调,“贵州茅台”、“茅台”等商标,系声明人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声明人已将上述商标依法许可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股份”)独占使用。未经茅台股份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2014-2015年度,茅台股份仅授权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贵州卫视、湖北综合频道、上海东方卫视、深圳卫视、遵义经济综合频道等7家电视台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旅游广播电台等3家广播电台投放过宣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广告。此外,声明人和茅台股份2014年度未在其他电视台或广播电台投放过相应广告。此外,"茅台集团"是企业集团名称,依法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允许以其直接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如"茅台集团某某酒"等类似产品名称。

  对前述广告行为,声明人公开声明如下:

  一、前述广告未获得声明人的授权,涉嫌虚假宣传。我司提醒相关机构立即停播相应广告,并及时联系声明人磋商善后事宜。否则,声明人将依法采取有效手段,追究相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侵权责任。此举,不仅事关贵州茅台的声誉,也有涉相关法律的尊严。我司期望各界理解我们的立场,支持我们为澄清事实、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采取的正当举措。

  二、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贵州茅台酒”时需仔细甄别,留意外包装盒和酒瓶上应含有醒目的“贵州茅台酒”字样,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有前述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或推销,请积极向声明人咨询或提供线索。如已受广告误导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注意保留证据,可向消费监管机关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若有必要,声明人将提供适当的协助或支持。

  三、未经声明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将"贵州茅台"、"茅台"等商标使用于其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宣传等关联环节。对侵犯声明人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使用"茅台集团"名称的不法行为,声明人将依法严格追究侵权责任。

  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0851-22385424,传真:0851-22385464。

  声明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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