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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卷烟综合税负料达65.6% 网友:忒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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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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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讲,税收类包括七种:

  一是烟叶税。烟叶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保留的农业类税种,纳税主体为烟草公司,计税依据为向烟农收购烟叶的价款(含补贴),税率为20%。

  二是消费税。我国目前共对十四类产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烟类产品消费税税负最重、税额最高。自今年5月10日开始,国家在生产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甲类卷烟按56%的税率、对乙类卷烟按36%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5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所有卷烟按11%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对雪茄烟和烟丝,国家分别按36%和30%的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从价消费税。

  三是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烟草行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税率为17%。

  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烟草企业上缴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为7%。

  五是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和纳税方式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附加率为5%。

  六是进口关税。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税率不同,其中由烟草制成的卷烟按进口额的25%征税。

  七是企业所得税。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相同,税率为25%。

  除了上面说到的七种税,烟草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还有两种专项收益。

  一种是国有资本收益。自国家开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以来,中国烟草总公司均是按当年最高征收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其中2008年上缴比例为10%,2010年提高到15%,2012年提高到20%,2014年提高到25%。

  第二种是专项税后利润。根据国务院决定和财政部要求,近年来中国烟草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后,还须向中央财政上缴专项税后利润。其中2013年上缴400亿元,2014年上缴450亿元。

  这两种专项收益虽然不是依据税法上缴,但是烟草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同样具有类似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

  在七种税收和两种专项收益之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烟草企业每年还需上缴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安全基金、河道管理费等一些政府性基金和费用,2014年共上缴30.5亿元。

  记者:从诸多的税收和专项收益种类来看,我国烟草企业为国家财政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烟草企业每年上缴国家财政总额有多少?

  李保江:的确,近年来,我国烟草企业通过上缴税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专项税后利润等方式,为国家财政作出了巨大贡献。

  仅在2014年,烟草行业就上缴国家财政总额9110.3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49%。

  其中,上缴税收总额8330.3亿元,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779.8亿元。在上缴税收中,消费税为4867.7亿元,增值税为1655.6亿元,烟叶税为133.0亿元。

  而5月10日提高卷烟消费税后,预计今年烟草行业上缴国家财政总额将达到10500亿元左右,其中上缴税收约9600亿元,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约880亿元。

  记者:尽管如此,似乎目前社会上还有声音认为,我国卷烟税负与国际水平相比仍然偏低。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卷烟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

  李保江:提高烟草制品税负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减少烟草需求而提出的一条控烟措施。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公约》缔约方,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卷烟税负水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在2012年186个提交有效数据的国家中(其中部分国家没有加入《公约》),卷烟综合税负超过60%的有74个国家,在40~60%之间的有46个国家,在40%以下的有66个国家。这186个国家卷烟综合税负平均水平为49.7%。

  另据《公约》秘书处公布的《全球履约进展报告》,2013年提交有效数据的98个缔约方,卷烟平均税负为58.4%;2014年提交有效数据的129个缔约方,卷烟平均税负为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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