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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大米贸易案牵出国企深粮集团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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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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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泰方向陈和杨发出“最后通牒”,告之如收不到到期货款,将终止销售合同的执行,停止装运未发大米。在此情况下,陈、杨才同意偿还部分欠款,并在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间,向泰国正明公司支付3765689.12美元,尚欠213336315美元,向挽赐公司支付494699.44美元,尚欠13195416.06美元。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2007年8月,许宝仪一行到深圳去见杨基威,在深泰正明公司办公室,被告知杨在柬埔寨,“他们还告诉我们,深泰正明公司和泰国正明集团之间将没有合资或再合作的关系,要我们离开。”随后不久,许宝仪一行又到深粮集团,见到了董事长黄明,“黄先生要求看深泰正明公司和深粮之间签订的大米买卖合同,也就是编号为G-0047、G-0048、G-0049、G-0070和G-0071的背靠背合同,在审查了合同并在计算机数据库里检查后,黄先生告诉我们,深粮集团并没有与深泰正明公司签订及执行任何合同,他说,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总经理陈锐明也说那些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的。”许宝仪这才意识到“上当了”。

  2007年8月14日,许宝仪等向泰中友好协会反映情况并求助,当日,泰中友好协会会长功·塔拍兰氏两次致函深粮集团董事长黄明,建议深粮集团目前不应与深泰正明公司合作,并告之“现需知道有关贵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半年来的正确交易及业务往来情况,因深泰正明公司的杨基威、陈壁明等人目前与泰国大米出口商将发生重大的国际案件”。

  “在收到这些函件后,深粮集团没有理睬,”许宝仪回忆,“深粮集团也并没有中止与深泰正明公司的合作关系,照常进行大米交易,而且深粮集团也拒绝出具有关那五份合同是假合同的书面证明。”

  正在泰国正明公司管理层深感忧虑之时,2007年8月16日,他们又突然收到深泰正明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郑重申明”:“由于该批大米变质且有可能导致腐烂,且深泰正明公司难以承担由此产生的巨额费用,请贵司在30天内给予处理或取回货物。”同年8月31日,泰方派出的全权代表与深泰正明公司代表在深圳举行大米贸易问题谈判,许宝仪回忆,深泰正明公司仅派出一名律师出席,“会谈一开始,它的律师就背离双方议定议题,而是提出泰中友好协会向其合作伙伴发出了诋毁深泰正明公司的信函问题,要求我们解释清楚,消除影响。”谈判不欢而散。

  在泰国正明集团仍在追索大米货款的情况下,2008年6月,深泰正明公司被陈壁明注销。

  2015年12月21日,本报记者在深粮集团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罗先生处得知,原经营部长梅国辉早已辞职,“是在2009年或2010年辞的,之后就跟这边没联系了,”而辞职的原因,据介绍,是因为梅“造成很多应收账款,管控出了问题,调离岗位,之后没多久就辞职”,而当时被调离岗位,“跟泰国正明集团的案件没有关系。”泰方亦不能联系到梅国辉。一种说法是,梅已移民国外,但未得证实。本报记者曾尝试联系梅,亦未能成功。

  深粮集团的角色

  关于泰国正明集团与陈壁明、杨基威之间的大米交易,据统计,共56605吨大米货款未获支付,按照当年汇率,价值逾2亿元,许宝仪声称是遭遇诈骗,大米被非法侵占,深粮集团在这当中扮演什么角色?许宝仪认为,“一,几宗生意都是在深粮集团梅国辉的办公室谈成的,之所以做这个生意,是因为信任深粮集团,如果没有梅出面,不可能做这个生意;二,尽管当初深粮集团不承认跟深泰正明公司做生意,后来知道,深粮集团买了它的绝大部分大米,在知道他们进行诈骗的情况下还与他们做生意,等于销赃。”

  本报记者了解到,泰国正明集团知悉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详情,是在泰国警方介入之后,2012年,泰国警方就陈壁明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致函中国司法部,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同年8月27日,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刑事司法协助处致函泰国检察总长,进行了答复。关于深泰正明公司的情况,复函介绍:其法人为方泽萍(出资人民币95万元)、监事陈干锦(出资人民币5万元),公司股东为方泽萍、陈干锦,2006年8月陈干锦将5%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马振强,2007年7月,方泽萍、马振强将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香港的千亿实业有限公司,随后,公司更名为泰正明(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法人TANATANGWONGCHAI(记者注:此为陈壁明英文名)。复函答复说,来函提供的销售合同号码:基(G)0047、0048、0049、0070、0071均属虚假合同,合同的公章和陈锐明的签名均系伪造。

  在这份答复材料中,还附带了深粮集团提供给深圳警方的情况报告,详细介绍了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业务往来情况,据介绍,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的业务全部发生在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有三类:储备业务、采购业务及销售业务,其中以采购业务为主。储备业务只发生一宗,为此,2006年8月9日深粮集团曾与深泰正明公司签订编号为G-0047合同。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深粮集团曾与深圳泰正明公司签订十二份采购合同,编号分别为:G-0070、G-0084、G-0085、G07020(补充协议为G07020A)、G07029、G07035、G07036、G07048、G07052、G07054、G07066(补充协议为G07066A)、G07067,12份合同约定采购货物数量合计为43620.4吨,实际履行情况为:深泰正明公司实际交货数量42709吨,金额12326.11万元,深粮集团已付清该采购货款。

  该报告也提到,深粮集团未与深泰正明公司签订涉及刑事案的“G-0047、G-0048、G-0049、G-0070、G-0071”五份合同,在这五个合同编号中,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使用过G-0047和G-0070两个编号签订过合同,但版本不同,如G-0047号合同的不同点有:货物数量、单价和总价均不同;真实签订的G-0047合同为2页,涉刑事案的G-0047合同只有1页;真实签订的G-0047合同有第九条及第十条关于“货物轮出”(即粮食储备)的特别约定,而涉刑事案的G-0047合同没有该内容。

  根据获悉的上述情况,泰国正明公司认为,“深粮集团是这一合同诈骗案的最大得利者,”因为“通过计算,深粮集团从深泰正明公司购入的42709吨大米的价格,约2880元/吨,这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深粮集团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罗先生则对集团卷入这宗跨国案件叫苦不迭,“已经有10年了,还老缠着我们,如果我们违法,你就起诉,如果我们做了诈骗,你就报案!”他向本报记者介绍,贸易分外贸与内贸两种,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之间所做生意是纯粹的内贸,而深粮集团在购进这些米时,查过其海关、商检等手续,都是齐全的,“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走私这类问题”,因此也就“视为合法的”。

  关于“陈米”问题,这位罗姓负责人特别提到,从深泰正明公司购进的米,“和社会上的米基本差不多,就是稍微旧一点”,“国产的米,放的时间比较短,因为含的水分比较高,超过15%了;如果是泰国的米,长于热带地区,水分容易蒸发,进来后,水分基本都在14%以下,这样保管的时间就可以延长很多。”他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储备粮的购进,国家对水分定有标准,“这批米,我们也检测过,水分合格,商检报告合格,就买了。”

  在这位罗姓负责人看来,“泰国正明公司应该首先证明上游的关系是诈骗,然后再说后面的问题,”深粮集团“没有跟泰国公司签过一份合同”,不应该“跑过来缠着我们,我们还要做生意呢,”而公安部门也已来深粮集团调查过多次,“主要看有没有对价支付。”

  泰国、香港、深圳三地的司法介入

  2007年,在与陈壁明、杨基威“决裂”后,泰国正明公司找深粮集团无果,便在泰国报案,泰国警方发出通缉令,陈壁明在泰国被抓,许宝仪告诉本报记者,“当时因为没有深粮集团出具的那五份合同造假的证明,泰国检方无法起诉,陈重获自由。”直到2012年泰国警方致函中国司法部寻求司法协助,拿到有关证明,陈于2014年再次被抓,后交500万泰铢取保,等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陈已弃保消失,至今下落不明。本报记者亦未能联系到陈壁明。

  同样因为缺乏这份证明文件,2009年,泰国正明公司及挽赐公司在香港以民事纠纷将陈壁明及香港萃桦公司、千亿公司、富欣公司及深泰正明公司起诉至香港高等法院,此案几经开庭,2012年11月判决被告将共2500多万美元货款偿还原告。

  2010年4月9日,许宝仪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报案,警方立案。本报记者获知,深圳警方曾两次向深圳市检察院报送批捕杨基威、方泽萍等人材料,均未获批。2016年1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有关部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0年、2011年,深圳市公安局两次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出具不予逮捕的决定,并同时给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朝哪些方向去查,指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应侦查,”但是自2011年来,“公安机关没有再报过来。”

  本报记者曾在2016年1月6日、18日两次电话采访杨基威,杨基威说,他在2010年曾“被关了37天,”后取保候审,现仍在深圳,在做红酒生意。针对指控,杨表示,“中国有中国的法律,如果真像他们所讲的,我还会在外面吗?还会有自由吗?”杨自辩,在深泰正明公司,他并不是操控者,只是“帮他们跑合同的。”而“这个事情,主要是泰国方面跟香港方面的问题,经侦也查了,客户把钱打给深泰正明公司了,深泰正明公司拿到钱了,”一部分用于做开支、进设备等,“大部分的钱汇到了香港,香港不汇到泰国,这跟中国内地无关。”而对于那五份被认为是假造的背靠背合同,杨同样否认与自己有关:“鬼才知道是怎么做出来的。”

  对于此案迟迟不见结果,泰国正明公司曾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不作为”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控告,2015年12月30日,泰国正明公司收到检察院出具的“信访答复函”:“没有发现控告人所称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案人员存在‘消极不作为,本案侦办工作实际被搁置’等情况。”答复函还说,深圳市检察院发函要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说明本案侦查情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了答复,主要内容有:

  经侦支队已按照“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逐一进行补充侦查;由于深泰正明公司财务账册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司法审计;犯罪嫌疑人陈壁明仍在逃,相关证人的证言不一,又无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主要事实仍无法查清;部分公司涉及香港公司,市公安局发函要求香港警方配合追查,但香港警方至今未复函;2015年,深圳市公安局向广东省公安厅请示境外协助调查,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正等待批复。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报捕材料两次被深圳市检察院退侦后,泰国正明公司的代表曾于2013与2014年几次面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警察,就办案情况进行沟通,据泰国正明公司代表林心祥介绍,在2014年2月的一次沟通中,警方曾解释了“证据不足”的问题:一是香港的富欣等公司和深圳的泰正明公司,与泰国正明公司关系,是否为合作与共同掌控的关系问题;二是因为正明公司所发大米存在质量问题,这点有许多专业人士的证言,这才造成拒付货款问题。2015年12月29日,本报记者曾向深圳市公安局发出采访函,2016年1月6日,获得答复:办案单位不接受采访。

  许宝仪则会时时感到懊悔。“我太爱做生意了,”她告诉本报记者,“当时想着新加坡与香港的生意都做成功了,中国内地还没有做到,遇到一个会讲泰国话的来帮我开拓中国市场,所以才容易被骗。”许宝仪说,现在泰国正明公司因为此事每年要还银行利息达6000万铢,“所以这些年做的生意,仅能维持还利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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