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海洋战略顶层设计
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海洋是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对于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优化海洋空间开发格局,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规划范围为我国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一、规划背景
(一)海洋自然状况。
自然地理。我国由北向南依次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拥有大陆岸线1.8万多公里,有辽东、山东、雷州三个半岛,渤海、琼州、台湾三个海峡,以及17条主要入海河流和众多港湾;拥有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7300多个,其中有居民海岛400多个,总体呈无人岛多、有人岛少,近岸岛多、远岸岛少,南方岛多、北方岛少的特点。我国海岛生物种类繁多,具有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
自然资源。我国拥有海洋生物2万多种,其中海洋鱼类3000多种;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量分别约240亿吨和16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超过30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自然深水岸线400多公里,深水港址60多处,滩涂面积3.8万平方公里。
自然环境。我国海域自北向南纵跨温带、亚热带和热带三个气候带,南北温差冬季约为30℃,夏季约为4℃;年降水量500—3000毫米。我国海域季风特征显著,热带气旋影响大。海水表层水温年均11℃—27℃,渤海和黄海北部沿岸冬季海面有结冰。沿海潮汐类型复杂,潮差变化显著。近岸海域潮流状况复杂多变。
生态系统。我国拥有世界海洋大部分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浅海生态系统以及岛屿生态系统,具有各异的环境特征和生物群落。
自然灾害。我国海洋灾害种类多,包括海啸、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绿潮,以及海平面上升、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和咸潮入侵等。2011年以来,我国共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冰等海洋灾害470多次,平均每年有7个热带气旋登陆,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亿元。
(二)问题和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阶段。随着用海规模扩大和用海强度提高,在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海洋空间需求的同时,保障海洋空间安全面临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开发方式粗放。海洋产业以资源开发和初级产品生产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结构低质化、布局趋同化问题突出。近岸海域围填海规模较大,2002年至2014年,围填海造地确权面积达1339平方公里。
开发不平衡。海洋开发活动集中在近岸海域,可利用岸线、滩涂空间和浅海生物资源日趋减少,近海大部分经济鱼类已不能形成渔汛,近岸过度开发问题突出。深远海开发不足问题需要重视。
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近岸海域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遏制,局部海域污染严重,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及部分大中城市近岸海域。
生态系统受损较重。受全球气候变化、不合理开发活动等影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有所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海水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一些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部分岛屿特殊生境难以维系。
资源供给面临挑战。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生态用海需求日趋多样化,对传统海洋资源供给方式提出新的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自然规律,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科学谋划海洋开发,调整开发内容,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能力和效率,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二)基本原则。
陆海统筹。统筹海洋空间格局与陆域发展布局,统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尊重自然。树立敬畏海洋、保护海洋理念,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维护好海域、海岛、海岸线自然状况,保护好海洋生物多样性。
优化结构。按照经济发展、生态良好、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控制近岸海域开发强度和规模,推动深远海适度开发。
集约开发。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把握开发时序,统筹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临海工业区建设等开发活动,严格用海标准,控制用海规模。对区位优势明显、资源富集等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出重点,实施点状开发。
(三)功能分区。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可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功能。依据主体功能,将海洋空间划分为以下四类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需调整和优化的海域。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
(四)主要目标。根据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的总体要求,规划的主要目标是:
海洋空间利用格局清晰合理。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形成“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以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等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保障格局、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
海洋空间利用效率提高。沿海产业与城镇建设用海集约化程度、海域利用立体化和多元化程度、港口利用效率等明显提高,海洋水产品养殖单产水平稳步提升,单位岸线和单位海域面积产业增加值大幅增长。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得到改善,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得到增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比重增加到5%,沿海岸线受损生态得到修复与整治。入海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内水和领海主体功能区
我国已明确公布的内水和领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是海洋开发活动的核心区域,也是坚持陆海统筹、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区域。
(一)优化开发区域。包括渤海湾、长江口及其两翼、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峡西部以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苏北、海南岛附近海域。
该区域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原则是,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布局,合理调整海域开发规模和时序,控制开发强度,严格实施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推动海洋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海洋高技术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海洋服务业,推动海洋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提高产业准入门槛,积极开发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增强海洋碳汇功能;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重点河口海湾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有效保护自然岸线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
辽东半岛海域。包括辽宁省丹东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毗邻海域。加快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优化整合港口资源,打造现代化港口集群。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健康养殖,加强辽河口、大连湾、锦州湾等海域污染防治,强化陆源污染综合整治。
渤海湾海域。包括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和天津市毗邻海域。优化港口功能与布局,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加快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精细化工业等产业发展,控制重化工业规模。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开展海岸生态修复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监视监测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强化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监测与评价,提高溢油事故应急能力。
山东半岛海域。包括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日照市毗邻海域。强化沿海港口协调互动,培育现代化港口集群。加快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滨海旅游目的地。开展现代渔业示范建设。推进莱州湾、胶州湾等海湾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有效防范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苏北海域。包括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毗邻海域。有序推进连云港港口建设,提升沿海港口服务功能。统筹规划海上风电建设。以海州湾、苏北浅滩为重点,扩大海洋牧场规模,发展工厂化、集约化生态养殖。加快建设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建成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湿地生态旅游目的地。
长江口及其两翼海域。包括江苏省南通市、上海市和浙江省嘉兴市、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舟山市、台州市毗邻海域。整合长三角港口资源,推动港口功能调整升级,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整体水平。发展生态养殖和都市休闲渔业。控制临港重化工业规模。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及长江流域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长江中下游水环境治理力度。加强杭州湾、长江口等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严格海洋倾废、船舶排污监管,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完善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防御决策系统。
海峡西部海域。包括浙江省温州市和福建省宁德市、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毗邻海域。推进形成海峡西岸现代化港口群。发挥海峡海湾优势,建设两岸渔业交流合作基地。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扩大两岸旅游双向对接。加强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构建沿岸河口、海湾、海岛等生态系统与海洋自然保护区条块交错的生态格局。完善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防御决策系统。
珠江口及其两翼海域。包括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茂名市、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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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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