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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通知》明确,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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