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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投资者根据判决条件再次向大智慧发起索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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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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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首例大智慧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3月22日判决,另市场感到意外的是,法院首次针对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判决,投资者是败诉的,22日晚大智慧的公告印证了这一消息。这个结果让不少投资者产生了。

  “根据判决情况,我们理解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11月7日,基准价为13.37元,即投资者截至2015年11月7日的持股成本高于13.37元,就初步符院认定的条件。”此前已代理近五百位投资者向大智慧发起索赔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

  而不少投资者并没有认真阅读公告,则径直理解为所有大智慧投资者均无法获得支持。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十分关键,虽然此前原告投资者确定的揭露日不符合,但如果投资者符合另外的揭露日等条件,仍然可以发起索赔。

  有市场人士介绍,法院判决所表明的态度为,如果投资者截至2015年11月7日是没有股票余额的,那么就不符合索赔条件,但哪怕截至2015年11月7日只持有一股大智慧股票,也可以就之前发生的全部损失发起索赔。

  此前2016年7月26日晚,大智慧公告称因虚增收入等违法事项,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后被九百余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部分投资者提起索赔时,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峰律师认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造假的事实是明确的,已有证监会的处罚确认,所以不管如何认定揭露日,总归会有很多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将揭露日定在2015年11月7日,实际是扩大了可索赔投资者的范围,未来不排除会导致更大规模的索赔。

  3月23日,前述律师已再次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交索赔材料立案,法院已当场收下起诉材料并予以立案。这位来自上海的投资者在2015年6月买入大智慧股票,后于2015年11月11日卖出部分股票,其它股票至今继续持有,本来根据早前的起诉条件是不符合的,而在起诉条件变更后,已经符合索赔条件,可计算出损失六万多元,故而这位投资者在23日即委托律师许峰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智慧给予赔偿,并要求立信会计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类似前述上海投资者这种情况还挺多的,有的投资者即使早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标的也只有几万块,而在改变时间点后计算,损失则到了几十万,当然也有部分投资者因为在2015年11月7日之前已经全部卖出,根据新的条件不再失。

  许峰律师提示,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哪怕只是一股股票,都可向大智慧等主体发起索赔,后续获院支持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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