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买卖交换个人信息属侵权 贩卖50条可入罪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中介买卖交换个人信息也算侵权;提供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
微信号、网络直播等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采编发布、转载等需取得相应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范围开展信息服务活动的,最高罚3万元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加强个人信息、提供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新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影响市民生活的新法规将施行。
《网络安全法》: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
同时,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两高关于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释,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
该司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提供个人信息”。不仅是买卖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刑法相关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释明确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以外的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由于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2017年5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
新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平台服务。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共18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