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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五大监管热点解读 五一后2000家私募将被清理出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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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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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五的新闻发布会环节,对于私募的系列监管措施占了重头戏。其中一项重点内容是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20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注销。

  按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6058家,这也意味着约近一成私募将被注销资格。

  此外,发布会环节还涉及多项私募监管问题,其中包括私募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考试等多个环节问题。

  热点一 2000家私募将与市场说再见  

  基金业协会表态将遵循务实和区别对待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相关清理工作。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约2000家,协会将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注销。

  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展业的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不属于自律处分,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已登记机构仍须按规定履行季度、年度等信息报送和信息更新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这也与业内人士的说法不谋而合。“我们之前和协会沟通得到的信息是:只要5月1日前有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备案首只产品动作的,协会不会注销资格。所以只要在流程中都是安全的,如果你什么操作都没有,就当你是自动放弃了。”有业内人士表示。

  热点二 私募新三板挂牌又有最新动向  

  去年12月底,社会各界对新三板挂牌的私募机构融资金额大、次数多、募资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偏离了股转系统支持创新创业成长、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证监会暂停了相关企业挂牌和融资。

  证监会发布会中提到,已就此问题赴各地对私募机构挂牌情况进行调研,对私募机构挂牌估值、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行研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目前已完成调研工作。具体政策意见待研究明确后将尽快发布。

  热点三 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出新规  

  根据法律和规章规定,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收益权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和转让,同时单一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应当符合法定上限。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募集、销售、转让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收益权时,均应遵守上述规定。证监会表示,关注到今年以来市场存在此类行为,已经查处上海一家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机构,并督促机构进行整改。并于3月18日进行了新闻发布,明确了监管政策和要求。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监测监控,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

  此外,证监会私募部主任陈自强表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多增速快,整体实力不强,有产品的将近8500家,平均规模是2.7亿。最突出的问题是非法集资的风险,非法集资高发态势没有根本逆转,有些私募资金变相公募,变相降低投资门槛,违规保本保收益有些私募从业人员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部分私募基金备案不真实不准确。对私募基金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热点四 基金从业人员考试差异化对待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方面是否会差异化对待问题,本次证监会发布会再次重申了基金业协会的解答:

  即将优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增加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考试科目,预计今年6月发布考试大纲,9月增加相应考试科目,年底出版考试教材。此外,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高管从业资格认定范围,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费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统筹划拨考试经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接受国家定期审计。

  热点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注意哪些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通过率很低,未通过机构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证监会发布会上提到,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基金备案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未遵循私募办法规定的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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