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怎一个减税了得?
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只意味着眼前的减税,还有不远处的改革。
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深意,绝不仅仅是给纳税人发减税“红包”那么简单。在23日于江苏南通结束的第三届长三角财税论坛上,与会学者提醒说,“营改增”实施后,改革要跟上。
一是增值税改革需进一步完善。推进增值税改革是中国既定的改革目标。目前中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四档,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档次较多的国家。这会加大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也容易存在税收漏洞。
此外,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安排了不少过渡性质的措施,如延续新纳入试点的四个行业原来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看来,此举可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和改革试点平稳运行,但也导致很多方面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增值税存在差距,“可能带有很大的‘四不像’特点”。
这意味着,营改增不会止步于全面推开试点,而应继续完善,使增值税成熟、规范。
按照部署,下一步要启动增值税立法,根据增值税的运行状况,企业税负的变化程度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考虑简并税率。
二是财税体制改革需提速。李万甫指出,营改增是中国构建现代税收制度体系的奠基石,也是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支撑点。考虑到试点全面推开后,营业税这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将不复存在,营改增会动摇现行财税体制的基础。
“这倒逼财税体制必须发生深刻转变,尽管现在准备还不够成熟,比如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还未明确。”李万甫表示,短期内维持既得利益可以通过技术性措施,但长期来看,必须直面财税体制改革,包括税收收入分享等问题。
在中国,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其中75%归中央,25%归地方。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如何理顺这一难题,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将很快浮出水面。
对此,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此前称“正在研究”,总体原则是要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除了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另一件重要的事是加快培育地方新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地产税法列入立法规划。有分析人士认为,房地产税将成为地方的新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立法今年完成有难度。”原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说,这项工作若不能及时完成,地方的主体税种、收入体系,以及中央和地方收入如何划分就都无法确定,进而会影响整个财政体制格局,这是需引起注意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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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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