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三会”推动金融支持南疆发展和稳定
2月12日,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见》。
意见提出,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
深化间接融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
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南疆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南疆企业在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
支持保险业发展,提高保障水平,支持发展南疆特色林果业,将有财政补贴的林果业保险试点范围由阿克苏市扩大至南疆;
加快金融创新,落实向西开放战略,研究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积极支持喀什经济开发区金融贸易区建设,鼓励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开展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支付业务。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继续加强反恐怖融资工作,简化涉恐怖融资案件协查程序等。
以下为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对南疆四地州(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南疆)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扩大信贷投放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南疆的信贷投放,重点提高南疆农户、涉农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南疆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根据南疆经济发展的合理实际资金需求,适度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力争南疆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额度占新疆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确定支农、支小再贷款期限,更好支持南疆经济发展。在风险可控、票据真实的前提下,对南疆金融机构的涉农、涉小商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向南疆倾斜配置系统内信贷资源。对南疆承接产业转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授信。商业银行总行要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赋予南疆分支机构更大的权限,并研究专门针对南疆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在绩效薪酬、财务费用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存量存款及新增存款大部分用于当地。适当提高南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三)完善金融扶贫开发政策。积极探索开发适合南疆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完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优化扶贫贴息贷款流程。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执行情况统计和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深化间接融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四)完善银行业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南疆合理布局,完善银行业体系。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银行优先在南疆现有银行机构较少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分支机构布局。鼓励和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优先选择在南疆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支持组建新疆银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鼓励和支持对口援疆省(市)在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加快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进程,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有序进行。积极推动在南疆地区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引导注册地在新疆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对口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民营银行组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南疆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外资银行机构在南疆设立分支机构。
(五)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南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重要龙头企业、重点产业基地和优质产业园区、优势资源开发等的信贷投入,围绕打造阿克苏综合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喀什纺织服装国际商贸物流中心和纺织服装出口加工区,合理设计信贷产品和发放模式。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整区域的信贷支持试点方案。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尽力满足棉花生产、加工、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合理贷款需求,促进南疆地区就业容量大、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产业做优做强。
(六)完善“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南疆林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南疆林果业的稳健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在南疆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和当地市场需求特点,因地制宜,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工程贷款信贷管理流程。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支持将南疆纳入试点范围,不断提升“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七)创新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支持在南疆地区运用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文化科技专项资金等行业扶持资金,成立由政府主导、社会民间资本参股的专业化融资担保公司,放大扶持资金效应,降低担保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有效解决南疆地区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和贫困地区等扶持对象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纺织服装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创新融资担保方式,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支持南疆企业融资。积极发展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票据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林权抵押等融资模式,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八)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银行作用。注重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在南疆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对外经贸发展合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南疆棚户区改造、南疆面向中亚、西亚、南亚国家的机场、道路、通讯等互联互通建设以及“特殊经济开发区口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做好南疆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供应工作,积极支持南疆贫困地区农业开发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南疆具有战略意义和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并购、对外承包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的支持力度。
三、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九)支持南疆企业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融资。大力发展南疆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南疆企业在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南疆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加强对南疆地区企业改制上市、再融资的辅导、培训。
(十)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南疆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南疆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南疆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支持主承销商等市场中介机构为南疆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南疆纺织服装等各类企业通过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区域集优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南疆地区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优化南疆地区融资结构。支持南疆地区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推动股权投资发展。支持在南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类机构在南疆设立机构,投资、参股南疆企业。
(十二)支持商品期货市场发展。推动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营机构加大在南疆地区的信息服务力度,积极支持南疆地区企业利用能源、矿石、农产品等商品期货市场定价和避险,建立现货与期货市场的协调合作机制。
四、支持保险业发展,提高保障水平
(十三)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数量,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保险公司在南疆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开发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当地主要畜产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南疆种植业、养殖业和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拓宽保险责任。支持发展南疆特色林果业,将有财政补贴的林果业保险试点范围由阿克苏市扩大至南疆。
(十四)鼓励保险机构延伸服务网络。鼓励保险公司在南疆设立分支机构或基层服务网点,逐年提高南疆地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引导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喀什经济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十五)发展多样化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南疆地区居民购买力和保障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覆盖面,加快实现南疆全覆盖,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在南疆地区探索开展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试点。
五、加快金融创新,落实向西开放战略
(十六)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业务创新。按照“服务实体经济、顺应市场需求、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研究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鼓励南疆地区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人民币与巴基斯坦卢比等新疆毗邻国家货币柜台挂牌交易。积极支持喀什经济开发区金融贸易区建设。鼓励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开展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支付业务。
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七)推动改善支付服务环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南疆乡镇和行政村设立综合性惠民支付服务点,为当地居民提供便捷的小额取款、转账、缴费、查询等支付服务。鼓励中国银联、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支付清算网络向南疆乡镇金融机构延伸。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贴近南疆地区居民需求的支付服务。鼓励有关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南疆积极探索移动支付服务。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南疆地区居民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十八)拓宽国库服务范围。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国库直接支付各类政府补贴资金,将资金更安全、更快捷地拨付至受益人在任何一家银行开立的收款账户。加大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建设力度,扩大联网系统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为南疆地区纳税人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积极推动、指导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南疆网点规范办理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为当地居民提供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可以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地方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加强对南疆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各项国库相关业务的指导与检查,提高国库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基层国库机构的设立工作,满足南疆地区设立国库的合理需求,保障当地政府财政收支顺畅运作,助推南疆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发展。
(十九)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接入,完善南疆征信查询服务,逐步降低南疆金融机构征信查询费用。支持南疆评级机构、征信机构发展,创新适合南疆特点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培育和发展征信市场。以发展金融普惠、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为重点,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和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加快推进南疆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继续加强反恐怖融资工作。依法授权南疆地区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在涉恐怖融资案件中行使反洗钱行政调查权,简化涉恐怖融资案件协查程序。增设反洗钱专职部门和专职岗位,南疆地区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设立反洗钱专职部门,县支行增设反洗钱专职岗位。研究设立反恐怖融资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涉恐怖融资案件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及奖励协助破案的部门和个人。加强南疆金融系统全员反恐怖融资培训。
(二十一)加强南疆地区货币发行管理。推进发行库和钞票处理中心建设,在喀什地区增设钞票处理中心。加强南疆发行库和发行基金调拨安全防范工作,加大技术防范投入。积极申请将喀什发行库列入武警部队驻勤范围,强化反恐怖应急处置,完善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反恐怖应急水平,确保南疆地区发行库和发行基金押运安全。建立和完善与周边国家的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建立人民币现金跨境流动监测体系。
(二十二)建立金融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完善金融人才援疆工作,鼓励金融机构选派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到南疆地区任职、挂职。加大对南疆本地金融人才的培养力度,分期、分批选派南疆金融干部和员工到内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在人员配置上进一步向南疆地区金融机构倾斜,鼓励南疆地区金融机构从实际出发,在员工招录中优先录用本地生源。适当提高南疆地区金融机构根据业务需求调配人员及录用新人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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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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